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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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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3-25
第10版(经济生活·工交)
专栏: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摘自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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