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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公布北京抢劫运钞车案处理结果三名罪犯伏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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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3-26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高法公布北京抢劫运钞车案处理结果
三名罪犯伏法
据新华社北京3月25日电(记者张宿堂)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公布了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北京的持枪抢劫运钞车一案的判处结果:主犯鹿宪州因拒捕被公安人员击伤,由于伤势过重医治无效而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同案犯郭松被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农之宝、张建国被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同案犯也受到法律制裁。今天上午,郭松、农之宝、张建国在北京被执行死刑。
鹿宪州原系北京首汽实业股份公司司机,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94年2月18日越狱脱逃。1995年11月至1996年1月,鹿宪州伙同黄民平在黑龙江省黑河市从当地无业人员张建国、蔺刚手中购得运动手枪两支、子弹100余发;在广西凭祥市,鹿宪州向崇左县新和华侨农场工人农之宝购得微型冲锋枪一支、手枪3支及子弹100余发。
1995年12月13日和1996年2月8日、6月3日,鹿宪州3次驾驶盗来的轿车,分别在北京市红星城市信用社门前、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甘水桥分理处门前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附近,蒙面持枪拦截运钞车,向押车人员开枪射击后抢劫车内钱箱,致使3人死亡、1人重伤,抢劫人民币180余万元、日元61万元、美元1.8万元、港币4.8万元。
1996年8月25日,鹿宪州伙同无业人员郭松(1989年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盗窃一辆本田牌轿车,并于当月27日上午9时,驾驶该车在北京城市合作银行滨河路支行附近,蒙面持枪拦截该支行的运钞车,向押车人员开枪射击,企图抢劫运钞车内的钱箱。由于银行工作人员、保安人员的英勇搏斗,鹿、郭二人抢劫未能得逞,但造成银行有关人员1人死亡、3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经公开审理,作出了判决:判处郭松、农之宝、张建国3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蔺刚主动投案自首,从轻处罚,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黄民平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窝藏罪,窝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颖、鹿宪勤被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被告人赵建国被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一审判决后,农之宝、张建国、黄民平、张颖、鹿宪勤、赵建国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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