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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四部门联合出台新规定加强乡镇企业环保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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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4-03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国务院四部门联合出台新规定
加强乡镇企业环保工作
新华社北京四月二日电(记者王言彬)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国家环境保护局、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最近联合制定并公布了《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国务院四部门联合出台的这一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县长、乡(镇)长要对本地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要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县、乡(镇)主要领导人工作的重要内容。以县为单位,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把乡镇企业的排污量纳入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乡镇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逐年削减计划并落实到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乡镇企业污染和破坏环境,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到二○○○年,所有乡镇工业企业必须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乡镇企业环境管理,组织制定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对乡镇企业统筹安排,分类指导,合理布局。
二、对乡镇企业从事的下列生产项目,坚决予以取缔或关闭:对年产五千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牛皮三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和年产五百吨以下的染料厂,以及采用坑式和萍乡炉炼焦、天地罐和敞开式炼硫、马槽炉炼铅锌、混汞法和土氰化法及溜槽选金、马蹄窑烧砖、土窑烧水泥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取缔;对土法炼砷、炼汞、炼油、漂染、电镀以及土法生产农药、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开采放射性矿产资源、利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各类生产制品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停产。对未按规定取缔或关闭的,要追究有关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严禁非法进口、加工、利用境外固体废物。
三、禁止乡镇企业新建国家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必须取缔或关闭的生产项目。
在国家规定的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等水污染控制重点区域,禁止乡镇企业新建化学制浆造纸和小型制革、印染、酿造、电镀和重污染化工项目;符合国家规定上述生产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必须符合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当地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经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运行。企业建成后必须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在水污染重点控制区域外新建、改建、扩建符合国家规定的上述生产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由审批机关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未经核准的,不得施工。
四、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保护要求,公布乡镇企业污染控制的重点行业和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上述重点行业的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和重点地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乡镇企业,必须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对在经济或技术上不具备治理条件的要限期关停或转产。
此外,国务院四部门的规定还要求发展乡镇企业要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乡镇企业建设项目要严格把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应对乡镇企业的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帮助乡镇企业提高污染防治的能力;乡镇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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