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阅读
  • 0回复

村规民约不得违背法律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4-04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村规民约不得违背法律
胡建成
险峰村为保护村庄周围的庄稼不受牲畜糟蹋,在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制订了村规民约。其中规定:牛到地里罚款10元,猪羊到地里罚款5元;猪、羊到地里吃青打死不赔偿。制度制订后,村主任在村里放电影时讲了一次,没有专门召开村民会宣讲,也没有将制度发至各家各户。当时村委会指定该村朱保合、朱恒德二人为护青员,由村里发一土枪作为护青工具。此后,朱保合在护青过程中打死村民猪羊多头。村民朱伯珍家怀仔的母猪在麦地里被朱保合用土枪打死后,朱伯珍感到自己吃了大亏,先后找到护青员朱保合和险峰村村委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都遭到拒绝。无奈,朱伯珍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险峰村村委会制订的村规民约违背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应对朱伯珍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护青员朱保合打死朱伯珍的猪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朱伯珍对自己养的牲畜管理不当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判决险峰村村委会赔偿朱伯珍经济损失1000元。
村民委员会为维护村民利益制订村规民约是值得提倡的,也是维护农村生产、生活秩序的需要。而本案中的险峰村委会却因制订村规民约吃了官司,主要是因为该村规民约中“打死猪、羊不赔偿”的规定,没有考虑到保护村民合法财产,与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相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规民约不得违犯宪法、法律和法规。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可见,险峰村村委会制订的村规民约违犯了宪法、法律的要求,是无效的。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