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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过去之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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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4-08
第10版(经济生活·工交)
专栏:经济茶座

  “3·15”过去之后
潘承凡
“3·15”热热闹闹地过去了,“3·15”的气息渐渐从电视、电台、报纸、商场门口,甚至大马路上远去了,肯定会有不少人颇多失落惆怅。当了一年消费者,就这几天最扬眉吐气,别说那些冤屈得以伸张的消费者,就连我这样无冤无屈的看客,看着消费者在电视里讨回公道,讨回消费者的权益和尊严,也分外开心。“3·15”不愧是消费者的节日。
但是,作为节日的“3·15”,只能一年一度地照拂我们。就是在“3·15”期间报道的对制假售假者的惩处也不能都令人满意。电视“3·15”节目披露,中原某县人民医院置人民死活于脑后,制售假药。事情败露,患者群情激愤,作为制假者的该人民医院负责人却轻描淡写地说:我们是搞医的,我们做的假药对病人无益,但也没有害。言下之意他们谋财却不害命,比一般制售假药者有良心得多。最后处理结果,竟然只是罚几万块钱了事。
这样的处罚结果实在让人震惊。打假惩假软弱随意,其结果非常有害,它不仅保护不了消费者,反而助长了制假售假者的气焰。广东增城市某镇公开假冒名牌服装,省技术监督局去打假,结果反被“假”打,有关证据都被转移。制假者敢打打假者,还不是制假者吃准打假者手里没有厉害的武器,打了你你也奈何我不得。
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老板不见得没有制假售假之心,特别在暴利面前。可是他们一般不敢制假售假,并不是他们追逐利润的本性变了,而是害怕严厉的惩罚,比如海外某地区就有这么一条法规,食品成分与说明不符,老板就要蹲三个月的大狱。假冒之利与蹲狱之害相较,还是蹲狱之害可怖,趋利不划算。
“3·15”推行这么多年来,其成效十分明显,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已经加强,消费者的权益已经得到社会各方面越来越多的承认和重视。但是我们不能因此陶醉不前,打假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应该由热热热闹的普及,过渡到科学的法规体系建设,张起一张严厉的法制大网,使制假售假者望而生畏,使企业得以安心生产,不必为打假空耗许多财力和物力;使消费者得以放心消费,放心购物……到那时,真到了“3·15”那一天,恐怕反倒不怎么热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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