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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侵犯著作权案件审理有结果两家盗版企业主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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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4-16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两起侵犯著作权案件审理有结果
两家盗版企业主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北京4月15日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两起著作权犯罪案件审理结果。江苏省苏州宝碟激光电子有限公司和广东省音像出版社彩翎音像制作有限公司因参与盗版和复制淫秽物品,企业主管人员分别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原江苏省苏州宝碟激光电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卜兴华,在1994年9月至1995年11月主持公司工作期间,伙同公司业务部副经理钟建生等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为不法客户大量复制盗版激光唱盘和视盘共313万余片,违法经营额达人民币1206万余元;复制有淫秽内容的激光视盘11种共13万余片,违法所得人民币69万余元。在此期间,卜兴华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人民币1.5万元,港币4900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复制淫秽物品罪、侵犯著作权罪、受贿罪并罚,终审判处卜兴华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以复制淫秽物品罪、侵犯著作权罪并罚,判处钟建生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苏州宝碟激光电子有限公司还被判处罚金20万元。
原广东省音像出版社社长兼彩翎音像制作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滨雁,伙同公司副总经理张永祥、梁兆鹏和生产部负责人李燕霞等人,自1993年10月起为不法客户加工生产盗版的激光唱盘和视盘。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后,王滨雁、梁兆鹏和张永祥等人仍继续为不法客户加工生产盗版激光唱盘和视盘达1109种508万余片,收取加工费人民币2642万余元,港币143万余元。案发后,财务部负责人刘永金参与了将部分生产单、帐本等证据转移藏匿的活动,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滨雁、张永祥、梁兆鹏和李燕霞等人无视国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颁布后,仍大量生产盗版制品,且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王滨雁等人在案发前能向有关机关坦白交待,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处王滨雁有期徒刑4年;判处张永祥、梁兆鹏各有期徒刑3年;判处李燕霞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刘永金藏匿犯罪证据,已构成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该案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强调,打击盗版和复制淫秽物品犯罪,对参与盗版和复制淫秽物品犯罪的企业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将可以更加有效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音像制作市场的有序发展。同时,还将有助于净化文化市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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