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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品应归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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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4-18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奖品应归谁
宪中
某商城举办有奖销售。一企业从该商城购买一批办公用品,得奖券200张,分给每个员工1张。员工李某出差,他的奖券由同办公室的张某代领。两张奖券的号码分别是05127和05128。当晚,张某的妻子郑某也带了一张有奖销售奖券回家,号码是05122。李某出差回来后,向张某索要奖券,张某顺手将其妻带回的05122号奖券交给李某。当时郑某知道此事,并未提出异议。后来,商城公布中奖号码,其中有05122号,奖品为一台微波炉。张某之妻郑某得知此事后,要求李某退还该奖券,并要求奖品归自己。李某不给,郑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奖券归李某所有,奖品也应归李某,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李某从张某处取得05122号奖券的行为属有效行为,李某因此取得该奖券的所有权。因为有奖销售奖券在中奖号码公布前具有相同的中奖机会,且李某受领此奖券无过失。奖券的从权利即中奖期待权从属于主权利即奖券所有权,李某取得了该奖券的所有权,因此,其中奖领取奖品的行为是合法的。
该案例充分体现了“从随主”这一民事原则。此原则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从物随主物,例如,房屋前的树木随着其附着的土地的转让而转移。2.从权利随主权利,如利息债权从属于原本债权。3.从义务随主义务,如保证债务附属于主债务。4.从行为附属于主行为,如定金合同从属于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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