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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章可循国家教委颁发有关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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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4-21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章可循
国家教委颁发有关规定
本报北京四月二十日讯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国家教委近日制定并颁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规定》明确,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规定》要求,有条件的高校要单独举办或校际联办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各部委、各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举办本部门、本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其它部门不得举办以毕业生就业为主的洽谈会或招聘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一般应安排在节假日。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
《规定》指出,国家教委直属学校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其他部委所属学校毕业生主要面向本系统、本行业就业,地方所属学校主要面向本地区就业。根据招生“并轨”改革的进程,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所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范围。制定就业计划的原则: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二、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的需要;三、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本、专科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回来源省区就业;四、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五、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六、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学校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七、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
《规定》强调,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按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除春季毕业研究生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要在七月一日后派遣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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