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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临立会审议两草案规定国旗国徽区旗区徽的使用制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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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5-04
第4版(要闻)
专栏:

  香港特区临立会审议两草案
规定国旗国徽区旗区徽的使用制作
本报香港5月3日电记者戴岚报道: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今天在深圳华夏艺术中心举行全体会议,审议由行政长官提交的香港特区《国旗及国徽条例草案》和《区旗及区徽条例草案》,并动议讨论1997至1998年度过渡期预算案。
在今早的临立会上,一读及二读通过的有关国旗及国徽、区旗及区徽条例草案指出,政府的主要建筑物必须展示国旗和国徽或其中之一,行政长官并获授权,规定哪些机构和场所必须使用或展示国旗、国徽和区旗、区徽。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国旗及国徽、区旗及区徽的使用、制造、保护等,同时详细列明国旗、国徽、区旗、区徽的规格,并赋予法律上的保护,不得用于商标或广告、私人丧事活动等,必须受到尊重和爱护。
草案还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凡国旗与区旗、国徽与区徽同时悬挂时,应当将国旗或国徽置于较突出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在区旗之前。悬挂国旗、区旗时,国旗在右,区旗在左。这两项条例草案规定法例的生效期均为199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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