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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公房牟利违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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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5-04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转租公房牟利违法
杨敢
钟某承租了房管所的公房两间作住房。进住不久,钟某未经房管所同意,擅自与他人合伙利用所租公房的门面经营扩洗彩照业务,几月后便停业。之后,钟某又与其弟签订联营合同,由其弟提供资金和货源在钟某所租的门面从事机面加工。除门面房租费由其弟交纳外,钟某每月还以领取工资的形式收费150元。从签订合同到被房管所发觉之日止,钟某共收费2400元。
当房管所查知钟某转租公房牟利的行为后,便发出了《关于没收钟某转租公房所获非法所得的通知》和《关于收回租与钟某非住宅用房的通知》。由于钟某拒不执行,房管所申请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仲裁维持房管所的通知决定内容。钟某对此不服,向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的用途正当合理地使用房屋,注意保护房屋,按期交纳房租,非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转借房屋,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破坏房屋以及故意长期不交租金。承租人如果转租、私换、长期闲置不用,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破坏房屋以及故意长期不交租金,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补交欠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承租人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交出房屋并履行自己的相应义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钟某作为房屋承租人,本应严格履行义务,按规定正当合理合法地使用承租房屋,但钟某未经房管所同意,擅自将承租的公房以联营形式转让使用权,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由于钟某不履行义务,房屋出租人房管所有权依法终止租赁合同。钟某在转让使用权期间收取的2400元属非法所得,应依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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