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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钱代刑现象透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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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5-05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以钱代刑现象透视
近年来,伤害案件的诉讼审理中存在重民轻刑、以钱代刑的现象,使得一些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罪犯未受到应有的打击,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证。据衡阳市城南区人民法院对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七年三月审结的二十九件故意伤害案件的调查,其中有百分之八十二的案件因为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自诉人撤诉或放弃刑事追诉主张,使被告人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从宽处理。
以钱代刑现象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受害人、施害人以及审理法官的各种心态、行为都对以钱代刑的现象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一、受害人急切索赔。伤害案发生后,理应对施害人进行严厉刑事处罚,但在现实中却有不少受害人把经济赔偿摆在第一位,为了达到获得赔偿的目的,不惜以降低处罚或免于处罚作为筹码。如罗某伤害刘某一案,罗某致刘某重伤后,主动认罪并积极赔偿损失,结果在罗某向刘某赔偿九千多元后,经多方做工作,刘某认为已赔得差不多了,遂请求法院对罗从轻或免除处罚。法官综合考虑各方面量刑因素,特别是主动赔偿损失因素,最后对罗某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认罚不认打。罚了不打,打了不罚,是一种传统观念。不少被告人不愿意坐牢而愿意赔偿经济损失。有些被告人私下甚至像做买卖一样和受害人协商,以受害人是否答应条件再决定是否赔偿以及赔偿的数额。如周某伤害胡某一案,周某致胡某轻伤被捕后,其亲属积极参与同受害人胡某谈判交涉,胡获赔一万元后,主动向公诉机关、法院建议对被告从宽处理。
三、审判人员结案心切。一些审判人员在审理伤害案件时,为了追求工作上的高效率或回避工作中的困难,往往以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问题作为首要解决目标,通过一些不规则的手段,硬性捏合双方意愿来了结案件。如有的审判人员对被告人以判刑坐牢或从重判处来促成其尽快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受害人则借口执行难,被告人出狱报复,要“知足而退”等,要求受害人放弃刑事追诉主张或降低控诉调子。更有甚者,有的审判人员为片面追求结案率,对那些无法捏合达到双方赔偿意愿的案件,搞不结不立、以结代立、以执代立,用拖的办法敦促双方达成一致。
从实践看,以钱代刑可以使受害人及时或足额得到经济损失上的赔偿,但负面效应却远远大于积极的一面。其一,不能真正维护受害人的权利。对于受害人来说,当然希望施害人既赔偿经济损失,又受到一定的刑罚处罚。以钱代刑只能使受害人得到经济上的满足,应该说没有真正维护受害人的权利。其二,以钱代刑助长了犯罪发案率。由于被告在对他人造成伤害后,只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就可以从轻处罚,如此打击不力很容易在社会上造成一种用钱买法律,以钱替刑罚的现象,并助长了它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社会治安。一些人自恃经济实力雄厚,在处理个人纠纷时,先打了人再赔钱,有钱就可以横行霸道。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以钱代刑严重违背了这些原则,从而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这种把伤害案件简单化处理的做法造成的不良影响应该引起有关司法部门的关注,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杜绝以钱代刑现象的发生,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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