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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自定最低消费标准对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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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5-05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酒店自定最低消费标准对吗?
前不久,我约几位昔日同窗到城里一家酒店聚餐。我们点了菜后,服务员说这些菜按标准共425元,尚不够规定的600元最低消费标准。在与该酒店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我只好又加了几道菜,“凑”足了600元。请问:酒店自定最低消费标准有法律依据吗?(江苏读者刘广岳)
刘广岳同志:
类似你来信反映的情况,很多人都有亲身经历。对一些高档酒楼餐厅、卡拉OK娱乐厅等自行规定最低消费标准的做法,不少消费者很有意见。我们认为,“最低消费”的规定与有关法律的规定相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这一规定,消费者有权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哪一种商品或者服务。酒楼、卡拉OK娱乐厅等商家限价后,消费者不愿消费这么多,商家却强行要求达到一定的标准,这一做法限制了消费者接受与不接受某项服务的权利,也限制了消费者选择的范围,实际上是要求处于经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无条件接受其规定的内容,损害了消费者对其消费的自由选择权。第二十四条又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商家自定最低消费限价,属于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强买强卖的性质,因而是无效的。遇到此类情况,你可以拒绝接受并向有关部门投诉。(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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