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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活动谨防诈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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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5-06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检察提醒

  商业活动谨防诈骗
时富鑫黄恒江
近期,商业活动中的诈骗犯罪时有发生,给一些企业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据调查,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今年以来先后审理了14件诈骗案件,其中发生在商业活动中的多达8件,占诈骗案件的57%。
诈骗案件在商业活动中高发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作案手段多样化
罪犯在实施诈骗时,有的利用与被害人签订假合同,骗取财物;有的利用非法弄到的金融票据,如盗窃所得支票,实施诈骗,作案手段多样,颇有隐蔽性。犯罪嫌疑人谭文库(男、44岁)先后两次以恒仁满族自治县影业公司的名义与沈阳沈乐满技术发展公司签订合同,购买沈乐满SR—5C型热水器900台、SR—8E型热水器20台、双眼炉具200台,总共价值人民币49.5万元,然后将全部货物低价抛售。至案发时谭还拖欠被害单位人民币28万元无力偿还。
二、结伙实施诈骗
罪犯结伙实施诈骗,事先经过预谋,各有分工,里应外合。例如犯罪嫌疑人王燕秋(女、41岁)、何振海(男、35岁)诈骗一案中,王燕秋所开的本溪盛林五交化商店从1994年起就未参加年检。王明知自己的盛林五交化商店在本溪市工行溪湖支行开设的帐户上无款,却找到该行记帐员何振海,许诺给其好处,要何在空白的信汇凭证上加盖公章。1996年12月10日何将两张已盖公章的回单交给王,王在回单上填写金额21万元,而实际上王燕秋所开信汇凭证当天帐面上只有14.23元。而后她凭此假凭证,到沈阳市东奥塑料公司经销处骗取聚氯乙烯30吨,价值21万元。
三、犯罪具有隐蔽性
罪犯在商业活动中实施犯罪前大多经过深思熟虑,精心策划,并有各种经济活动作为掩护。例如犯罪嫌疑人李安国(男、41岁)系中外合资沈阳加安化工制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而实际上该公司没有经过市工商局的1995年度年检。李安国仍以沈阳加安化工制剂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沈阳东机装饰公司经理刘某签订协议购买广东佛山产耐磨地砖3000件,先付货款1万元,余款在一个月内结清。后来李分三次将3000件耐磨地砖以及400件釉面地砖提走,总价值11万余元。但是,合同规定应付货款时,李却没有付钱,而是将全部货物低价卖掉,赃款被其挪作他用,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当前的商业活动中,有些企业急于推销自己的产品,盲目与他人签订合同。一些犯罪分子也正是利用企业急于推销产品的急迫心理,大肆行骗,使企业在经济上遭到巨大的损失。因此我们提醒广大企业,尤其是企业领导在商业活动中应当谨慎行事,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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