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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不是提前释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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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5-09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

  保外就医不是提前释放
闻达玲春
个体旅店女老板李某于1991年9月因引诱、容留妇女卖淫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李某不仅组织多名妇女卖淫,还自己参与卖淫活动,致使染病,经某市防疫站检查确诊为“淋菌性尿道炎”。1992年12月,李某因此被当地劳改部门批准保外就医。
1996年8月,县公安局看守所和县检察院组织人员对李某进行身体复查,未发现李某有淋病的症状、体征。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李某已于1993年4月治疗痊愈。但她为了逃避刑罚,谎称“无钱治疗,病情加重”,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外出打工。当复查人员找到她时,她竟然忘了自己是一名罪犯,还理直气壮地说:“有事改天再说,我还得上班呢。”在获取充分证据后,公安机关将其重新收监执行,并决定对其假保外就医的那段时间不计入刑期。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制定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一)重新违法犯罪的;(二)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三)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的。”第十六条又规定:“罪犯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但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经查证属实的除外。保外就医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由此可见,保外就医不等于提前释放,更不能为了逃避刑罚,谎报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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