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1阅读
  • 0回复

解决争议补充诉讼——走向成熟的中国仲裁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5-12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

  解决争议补充诉讼
——走向成熟的中国仲裁
本报记者王斌来
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全票通过,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仲裁作为解决商事、民事争端的“民间司法”方式,被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和采用。因为省时、省钱、省力,国内外越来越多的商界人士将他们的争端提请仲裁解决。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仲裁裁决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近年来,我国仲裁事业发展迅速,已成为诉讼的重要补充。
国内仲裁
运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是我国长期采用的行之有效的一种做法。国务院法制局的同志告诉记者,组建仲裁机构,开展仲裁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为市场经济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是一种高层次的政策取向。因此,必须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树立竞争意识,保证仲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公正、及时地解决纠纷。仲裁制度的确立,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改善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从长远来看,一个地区仲裁委员会的发展将更多地取决于其自身的权威、信誉和公正性。首先,仲裁是不公开的,更符合当事人不愿因对簿公堂而泄露自己商业秘密的心理。其次,当事人有权自己选择仲裁员,有权协议约定仲裁程序。第三,仲裁程序比较灵活,双方当事人容易达成和解,既解决了纠纷,又不伤和气。第四,仲裁员是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专家,广泛性和专业性相结合,有利于提高仲裁的办案质量。
仲裁与经济生活息息相关,但究竟什么样的纠纷可以提交仲裁呢?概括地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的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依照1995年开始施行的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仲裁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达成了仲裁协议,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经济纠纷,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在仲裁与诉讼的选择上,只能或裁或审。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仲裁的调解书、裁决书作出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但如果对裁决不服,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涉外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是国际经济贸易中发生的一切争议。总会设在北京,1989年、1990年分别设立了深圳分会和上海分会。其组成人员主要是对外贸易、商业、工业、农业、运输、保险和其他有关事业以及法律方面具有专门知识与经验的人士,其中外籍仲裁员有90多人。改革开放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案数量持续增加,1990年以来,每年的受案数量均在200件以上。1995年达902件,1996年800余件,均居世界主要仲裁机构受案数量的首位。案件的当事人涉及除中国以外的40多个国家和地区,受理案件争议金额最高达57亿日元。1995年、1996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分别受理海事案件21件和22件。
中国涉外仲裁在吸收国际通行做法和经验的同时,创造性地将仲裁和调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审案方式。实践证明,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可以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促进双方保持和发展友好关系。通常,我国涉外经济贸易仲裁案件中约20%—30%以这一方式解决。目前,中国涉外仲裁面临着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大任务。1987年,我国加入1958年签订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进入了国际统一法的运行机制。40年来,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了良好的仲裁服务,妥善解决了许多国际商事、海事争议,被公认为工作效率高、裁决公正,在海内外赢得了越来越高的声誉。经过多年的积极开拓和不断进取,我国受理的涉外仲裁案件的数量与日俱增,北京已成为世界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之一。
劳动争议仲裁
虽然劳动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但劳动争议(包括人才流动争议)涉及劳动者自身权益,对其处理须慎之又慎,故劳动争议仲裁历来有别于商事纠纷仲裁,构成自己的独特制度。国务院于1993年6月11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范围和仲裁程序。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争议仲裁写入法律。目前,劳动争议仲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和用人单位三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担任仲裁委员会主任。二、县、市、市辖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三、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仲裁协议制度。发生纠纷,当事人一方请求仲裁,仲裁委员会即可受理。四、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始于农村承包制。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伴生的农业承包合同,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极具中国特色的新型合同:其主体一方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另一方是村民;内容主要是农业生产,如土地、山林、果园、鱼塘等项目的承包。由于农业承包合同数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村市场发育考虑,必须及时有效地解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实际上,80%以上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是由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或以管理机关为主组成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机构调解或仲裁解决的。目前,全国共有2.2亿份农业承包合同,每年发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约100万起。建立健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制度,对于促进和保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和完善,关系极大。但是,我国尚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关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的具体规定。我国现有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的规定,是各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以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形式制定的。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