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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送与他人收养是否要经婆母同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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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5-12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孩子送与他人收养是否要经婆母同意?编辑同志:
我原本有个幸福家庭,但去年5月,丈夫在一次车祸中死亡。事隔两个半月,我生一儿子。由于我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及惰性心肌梗塞,生育时几乎要了我的命。丈夫死亡对我的打击很大,加上患病,使我无乳哺育,更无力抚养孩子,只好忍痛将孩子送给结婚8年无子女的同窗好友梁老师;梁老师夫妇也同意收养。双方签订了书面收养协议,公证处在病房进行了公证。但我婆母认为,我将孩子送养没经她同意,坚持要将孩子索回由她抚养,并多次责骂我断他家“香火”。但我想,婆母已是70多岁的老人,自身多病,生活都不能自理,根本无能力抚养孩子。
请问,我将孩子送给他人收养是否一定要经婆母同意?
读者何艳
何艳同志:
你来信提到的问题,其实质在于你送养与梁老师收养是否合法的问题。
首先应该肯定,你送养孩子符合法律规定。《收养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生父母可以将自己不满14周岁的子女送养。你所患的两种病,在目前医疗条件下,都属于较复杂的顽症,需要较长时间治疗。你属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孩子”的情况,因此将孩子送与他人抚养,是法律所允许的。
其次是梁老师夫妇收养合法。梁老师夫妇作为收养人,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应当具备3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5周岁。从你来信看,梁老师夫妇都是国家干部,婚后8年无子女,且有抚养能力,符合收养条件。
再次,收养关系确立受法律保护。《收养法》第十一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该法第十五条还规定,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你与梁老师夫妇订立的收养、送养书面协议,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因此,你们之间确立的收养关系是合法的,受国家法律保护。
把孩子送与他人收养是否要征得除父母之外的他人同意,《收养法》对此没有规定。也就是说,你把孩子送给他人抚养,不一定要征得他人(包括婆母)的同意。1987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就类似问题批复“要根据具体情况,从更有利于儿童的利益和健康成长考虑”。
你与婆母都要从更有利于孩子今后成长着眼,本着尊老爱幼、互谅互让、平等、公平、自愿原则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人民法院一定会对此秉公处理,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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