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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曼”商标侵权案已有结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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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5-09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奥斯曼”商标侵权案已有结果
本报乌鲁木齐5月8日电记者陈沸宇报道:持续一年半之久的新疆首例知识产权案——奥斯曼商标侵权案,经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奥斯曼”为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乌斯玛”商标因注册不当被依法撤消。
新疆药物研究所“奥斯曼”科研组的5位科研人员,经过近10年的研究,发明了奥斯曼植物生眉笔。1991年首先使用“奥斯曼”商标并在国家商标局注册。1993年中美合资企业——新疆东方奥斯曼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并在其产品上使用了该商标。过后不久,在新疆阿克苏某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乌斯玛”商标底下却出现了奥斯曼高级生眉笔的字样,消费者一时真假难辨,令新疆东方奥斯曼化妆品有限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新疆东方奥斯曼化妆品有限公司依照法律程序对这家企业进行起诉。去年8月,经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国家工商局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级审理,奥斯曼公司获得胜诉。但作为侵权方的阿克苏某企业在终审败诉后,又提出“奥斯曼”是新疆生眉草的规范维吾尔语汉译称谓,违反了植物名称不能作为商标的有关规定,应将“奥斯曼”商标撤消。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受理此案后派专人来到新疆实地调查、取证,最终认定“乌斯玛”才是新疆生眉草的规范汉语称谓,遂做出了“乌斯玛”商标因注册不当而被撤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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