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0阅读
  • 0回复

仲裁法实施近两年来,我国仲裁事业发展很快。然而每年40多万件经济纠纷,通过仲裁解决的不到2000件。不少企业对仲裁知之甚少,发生涉外纠纷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亦喜亦忧话仲裁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5-13
第10版(经济生活·工交)
专栏:

  仲裁法实施近两年来,我国仲裁事业发展很快。然而每年40多万件经济纠纷,通过仲裁解决的不到2000件。不少企业对仲裁知之甚少,发生涉外纠纷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亦喜亦忧话仲裁
本报记者王政
4月15日下午,中国科技信息市场多功能厅里,传出阵阵激烈的辩论声。被布置成法庭模样的主席台上,3名“法官”正在听取当事人双方律师的陈述和辩论,不时有证人被“传唤到庭”作证。台下,数百名听众戴着耳机,边听边翻阅材料,还认真地作着笔录。
是在举行一场“听证会”?不像,“法官”中怎么会有“老外”?说的还都是英语?每当告一段落,台下还有人提问?原来,这是对一起国际经济纠纷进行模拟仲裁。来自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庭的仲裁员们,正在向中国法律界的同行展示他们的仲裁程序和规则。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不远万里从巴黎来北京宣传自己,足见其对中国“仲裁市场”的关注。那么,我国仲裁事业现状如何?
涉外仲裁一枝独秀
所谓仲裁,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者作出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成立于1956年。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正式实施。当年,我国的最大的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受案902件,结案885件,分别比1994年上升8%和54%,在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中高居榜首。1996年,虽然受案量略有下降,但所涉争议金额上升到41亿元。北京已被公认为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之一。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都是解决纠纷的手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孙礼海介绍说,仲裁在涉外纠纷中颇受青睐,是因为它有协商、调解和诉讼所不可代替的特点:一是充分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具有很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比如可以约定仲裁机构、地点、规则,选择仲裁员等,因而较少影响当事人的感情。二是结果具备法律效力,凡签署联合国1958年《纽约公约》的130多个国家,都有义务强制执行裁决;诉讼跨国执行则需要国家间有“司法互助协定”。三是节约时间,节约费用。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一旦作出裁决,不得向另一个仲裁机构再次申请仲裁;如没有程序上的错误,也不得向法院起诉。四是不公开审理,保密性好。五是坚持依法独立仲裁的原则,仲裁员可由纠纷所涉领域的专家担任,有利于保证裁决质量和保持公平。
据介绍,目前我国有两家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由于裁决公正、质量高,90%以上的当事人均乐于并切实自动履行它们的裁决。国内不少经贸企业已经开始认识到仲裁的优越性。中信公司95%以上的涉外经贸纠纷案件,都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
仲裁意识亟待加强
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已成为国际商界通行的做法。然而,我国每年发生的涉外经济纠纷中,经仲裁解决的只占1/3。不少企业或因仲裁意识不强,或因对国际惯例和仲裁规则了解不够,与外商发生纠纷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有的在合同中未列入仲裁条款,纠纷发生后再想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只能望洋兴叹。有的在商定仲裁条款时,一味迁就对方,结果要么规定到国外仲裁机构仲裁,不仅费用不可预见,而且有的信誉不佳的仲裁机构“中立”性值得怀疑,败诉风险很大;要么规定在中国仲裁,却要使用国外名不见经传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根本无法适用。如广西某公司向马来西亚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适用伦敦糖业协会仲裁规则,在中国仲裁”。当外方迟迟不付货款,我方想要提请仲裁时,才发现实际上伦敦糖业协会仲裁规则中剥夺了许多当事人的权利,在中国根本无法适用,又不能向法院提出申诉,只能吃个“哑巴亏”。还有的不熟悉仲裁程序、规则,发生纠纷时消极等待,仲裁结果自然对己方不利。
针对上述情况,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主任王生长呼吁企业界提高仲裁意识,在签定合同时,一定要把解决争议条款作为一项实质性条款来考虑。如果选择仲裁,最好事先征询法律专家的意见,对仲裁条款要字斟句酌,特别是对仲裁机构、仲裁地点的选择更要慎重,防止发生漏洞。王生长认为,就目前情况看,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无论从结案速度、仲裁水平还是公正性上看,丝毫不逊色于国外同行,在许多方面还处于优势。他建议企业在选择时,不妨把目光转向国内。如提请仲裁,更应积极主动应战,维护自身利益。
国内仲裁仍须规范
与涉外仲裁相比,国内仲裁长期以来只是仲裁手段、行政处理和司法审判的混合体。《仲裁法》实施后,国内仲裁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目前,原有的5000多个隶属于各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已全部终止,取而代之的是各地新组建的130个仲裁委员会。它们是常设的仲裁机构,有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秘书处,有固定的仲裁员名册,有暂行的仲裁规则,主要受理无涉外因素的国内案件。
由于真正意义上的国内仲裁才刚刚起步,年受案量较少,去年不足1000件,只占国内经济纠纷总数的1/400。而且,完全摆脱以行政压力迫使当事人选择到某个仲裁机构仲裁的窠臼,真正体现当事人自主选择的原则,还要继续依法规范。另外,国内仲裁机构虽可受理涉外仲裁案件,但还须大力提高仲裁员素质,改进仲裁规则,不断加强程序管理能力。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