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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草案与华侨北京归国华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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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08-03
第3版()
专栏:

宪法草案与华侨北京归国华侨
联谊会副主席 连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公布,鼓舞了全国人民,也鼓舞了国外广大的华侨。宪法草案全部内容都和华侨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为华侨是中国人民的一部分,中国各阶层的人民就包括着各阶层的华侨在内。而且宪法草案中特别提到华侨的还有三条。这就更充分地表现了祖国对国外华侨的热切关怀。
我国是一个国外侨民众多的国家,总数约达一千二百万人,这是旧中国长期处于反动统治之下,劳动人民在国内无法生存,迫得出国谋生的结果。华侨在东南亚各地,和当地人民共同劳动,开辟了当地的经济生活,并与当地人民结成了悠久而深厚的友谊。在其他国家侨居的华侨,也和各侨居国人民有了友好的关系。但是,由于旧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在帝国主义眼里只是掠夺、压迫的对象,根本谈不上什么国际地位;因此,侨居在资本主义体系国家里的华侨,受尽了帝国主义和殖民政府的奴役和压迫。旧中国的反动统治者不保护也没有力量保护国外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这种情况起了根本的变化。中国人民站起来了,国外华侨也抬起头了,人民的祖国,对国外华侨的情况非常注意和关怀。在起了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规定了国外华侨是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内一个组成部分,保障了华侨在各方面享受着和祖国人民一样的权利,国家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宪法草案有关华侨的部分,就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
宪法草案确定了国外华侨的国家主人翁地位。宪法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二条),“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第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第二十条)。人民可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华侨虽然居住国外,但根据宪法草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华侨的代表参加。这样,华侨就可以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表达华侨的共同意志和愿望,行使国家主人翁的权力。宪法草案肯定了华侨的法定地位,保障了华侨在国内的最高权利,使国外华侨感到无限的光荣,受到极大的鼓舞。
宪法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有责任管理华侨事务。这是国家保护华侨的具体措施之一,说明了人民政府对华侨的经常注意和关怀。
当然,人民政府对华侨的关怀、帮助并不是宪法草案公布以后才开始,四年多来国家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曾经感动了国外广大的华侨。
广大华侨切齿痛恨国民党反动政权的恶性通货膨胀,成千成万国外劳动华侨用血汗换来的家用汇款,几乎全被四大家族用通货膨胀的手段所掠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依照共同纲领便利侨汇的政策,保证华侨的汇款不受损失。国家制止了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为害十几年的通货膨胀,稳定了国内物价,为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也使华侨的汇款的价值得到最根本的保障。去年国家以公平合理的比率清还解放前存款,又使华侨被蒋介石匪帮抢夺去的存款,得到合理的补偿。
广大华侨没有忘记:数目众多的归侨、侨眷,曾经被国民党反动政权敲诈、勒索到倾家荡产,以致在太平洋战争时期,因侨汇中断,饿死很多人。广东有一个地区,即达二十万人。国民党反动政权勾结美帝国主义进行反人民的罪行,也使无数的归侨、侨眷流离失所,家破人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家一贯采取保护华侨的政策。对侨眷也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的照顾。四年多来,各地侨务机关在当地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之下,鼓励归侨、侨眷努力生产,努力学习,根据自愿原则参加互助合作组织,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某些困难。国家对回国的华侨,尽可能给予必要的照顾;对被迫害回国的难侨,也予以适当的安置。四年多来,由中央和地方侨务机构接待、安置的归侨、难侨,已在五万五千人以上。国家在恢复和建设时期虽然还有许多困难,仍然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条件,用设立农场、帮助回乡生产等办法,达到“好好安置难侨,不使流离失所”的要求。在归侨、侨眷比较集中的地区,侨务机关和有关部门还设立了多种形式的华侨服务机构,专为归侨、侨眷服务。不少的侨眷和归国的华侨学生,由于得到银行华侨服务部的小额贷款,解决了因侨汇暂时中断所遭遇的困难;许多侨眷、侨属,由于华侨服务部的帮助,找到多年失散的亲人。福建永春县侨眷郭旺,托华侨服务部找到十几年没有音讯的丈夫,福建泉州市侨属谢朝本,由华侨服务部访到失散二十五年的母亲和弟妹。这些虽然是大时代中的小事情,但从小事情也可看出人民自己的政府是怎样具体地为人民服务、为华侨服务。
宪法草案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华侨可以和祖国人民同样享有这些基本权利。我国公民所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权利,是一切资本主义国家公民所享受不到的。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受教育权利、劳动者的休息权利,以及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是只有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才能够实际给与公民的权利。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回国的华侨和国内人民一样,事实上已经开始享受到这些权利:部分归侨已由国家解决其就业问题,回国升学的华侨学生也受到国家的接待,并分别安置入学。但是,由于国家是在过渡时期,有计划的建设刚刚开始一年多,社会主义工业化的资金需要大力积累,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需要全国人民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共同努力,因此,保障公民所享受的许多权利的社会物质条件,只能逐步扩大。
宪法草案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这是华侨多年的希望,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从来就没有实现过。满清统治者不理华侨,任凭华侨在国外被压迫、凌辱甚至被屠杀;北洋军阀不保护也不能保护华侨;国民党反动政权实行祸侨害侨政策,不但把华侨当做敲诈勒索的对象,而且分裂华侨,破坏华侨团结,甚至勾结帝国主义者,共同迫害华侨,自然更说不上什么保护华侨。直至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了人民革命的胜利,祖国保护华侨的时代才真正开始。毛主席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庄严地宣称:“外国帝国主义欺负中国人民的时代,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而永远宣告结束了。”
诚然,目前某些国家中的华侨还受到无理的歧视、压迫。美帝国主义不甘心在中国的失败,仇视新中国,也仇视华侨,所以他们极力迫害华侨,并把迫害华侨作为侵略东南亚的一种手段。但是国外华侨的处境,已和过去有所不同:过去,被欺负的华侨是“海外孤儿”,痛苦无告;今天,则受到祖国密切的注意和关怀,正如周恩来总理所指出的:“我国散居海外的华侨约达一千余万,由于某些国家无理地歧视乃至迫害他们,他们的正当权益业已受到了重大损害。这不能不引起中国人民和政府的深切注意和严重关怀。”
广大华侨从历史的教训和现实的经验中,深刻地认识到:要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必须有一个繁荣富强的祖国,同时也需要加强自己的爱国团结。华侨的爱国团结,对华侨有很大的现实意义,而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突飞猛进,国际地位的日益提高,又有力地支持着华侨。
祖国繁荣富强,是广大华侨共同的美好理想。这种美好的理想,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而变为美好的现实。宪法公布以后,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就成为法定的目标。这个伟大的目标,将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的祖国,就是更繁荣更富强的祖国。广大的国外华侨有了这样的祖国,将更加感觉光荣和自豪。宪法草案向华侨指出了这个美好的前途,使华侨得到了更大的鼓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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