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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医药零售药店改进服务十条要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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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5-19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
医药零售药店改进服务十条要求
新华社北京5月18日电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文明行业,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全行业开展“为人民服务,树行业新风”主题行动,并推出20家医药零售药店作为文明示范窗口。这20家医药零售药店是:北京市白塔寺药店、北京同仁堂、石家庄市乐仁堂药店、大连药房、沈阳天益堂药店、吉林市义和谦大药房、长春市医药商店、哈尔滨市医药公司新药特药商店、哈尔滨市药材总公司人民药店、上海第一医药商店、上海思强大药房、无锡健康药店、常州医药商场、诸暨市人民药店、宁波市四明大药房、安徽长江大药房、福州回春西药店、广州市健民医药连锁店、广州市药材公司采芝林连锁店、深圳中联大药房。
据悉,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这20家医药零售药店提出改进服务的10条要求:1.店外悬挂国家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的“绿十字”标识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的“文明示范窗口”标识;店内悬挂《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按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经营。这是“放心药店”的基本标志。2.营业场所清洁,柜台、货架整齐。商品分类陈列,柜组标志醒目。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有完备、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从合法的医药生产和经营企业进货,不出售假劣医药商品。4.商品外观及包装合格。注册商标、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指效期产品)等完整、明确。5.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明码标价。正确导购,努力减轻患者负担。6.提供“四心”、“四声”服务。即:接待顾客热心,解答问题耐心,接受意见虚心,排忧解困诚心。顾客进店有迎声,顾客咨询有答声,顾客离别有送声,顾客留言有回声。7.实行夜间售药,提供邮售、寻购等便民服务。营业人员在岗时统一着装,佩戴服务卡,站立服务,讲普通话。群众对药店服务的满意率达到95%以上。8.营业人员熟悉所售商品性能、规格,主动、正确介绍商品用途、用法、禁忌、毒副作用和注意事项。店内设意见簿、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9.药店必须根据经营规模,分别设有药师、中药士、药剂士、药士或配备经县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登记的专职药工人员。从事商品质量管理、检验、营业、保管等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10.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进行严格体检,发现传染病等患者,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为保证上述10条要求在20家文明示范窗口药店得到落实,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同时欢迎广大群众予以监督。举报电话是:(010)68313344转0902或65063322转6702。上述20家医药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按照10条要求去做,不得有诺不践,不得打折扣,不得失信于民。对群众举报后经核查确属违反有关规定的,即取消文明示范窗口资格,并逐级追究领导责任。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一步要求,医药行业作为与人民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特殊行业,职业道德建设尤为重要。各地医药部门都要强化窗口管理,逐级树立文明示范点。本着典型引路,分层推进的原则,努力实现推出一个、带动一批、启动一片,由点到面,把创建文明行业的活动健康、扎实、有序地开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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