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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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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5-20
第11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彭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
刘复之
彭真同志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他长期主持政法工作,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几十年的政法领导工作中,他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适合中国政法工作实际情况的方针性的指导意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彭真同志始终强调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过去是、今天是、将来仍然是指导政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
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和国家面临的一件大事,是审判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十名主犯。当时遇到的一个非常复杂、非常难处理的事,就是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犯罪活动与毛泽东同志在“文化大革命”中所犯的“左”的错误交织在一起。要不要、能不能分清犯罪与犯错误的界限,成了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
那时,广大干部群众从刚刚结束的“十年内乱”中走出来,对两个反革命集团怀有极大的革命义愤,揭发、提供了大量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犯罪材料,举国上下都在热切盼望能对这些恶贯满盈的窃国大盗给予严厉的制裁。世界舆论也在注视着我们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在这种情况下,怎样依法正确审判十名主犯,是当时一件极具重要意义的大事。
1980年11月15日,邓小平同志在回答美国记者提问时说:“毛主席所犯的错误属于另一个问题。‘四人帮’是犯罪分子,是有严重的刑事责任。我们是根据法律追究‘四人帮’的刑事责任。”这是邓小平同志代表党中央向全党全国全军,也向全世界宣布的这场审判工作的一条根本原则,就是说要把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与领导人因失察而导致的错误严格划开。
这条原则的提出,是经过了较长时间的酝酿和研究的。彭真同志在其中起了主要作用。彭真同志当时任中央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主任,我是委员会下设的两案审判工作小组召集人。我清楚地记得,刚复出工作不久的彭真同志,以极大的精力投入到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工作中。面对各种意见纷呈的情况,他以无产阶级革命家的远见卓识和犀利眼光,多次强调,这次审判,首先必须实事求是地区分好人犯错误和坏人做坏事,区分领导上所犯的错误与林彪、江青反革命帮派所犯的罪行,这是一条根本原则。特别法庭只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不审理党内、人民内部的错误,包括路线错误,不解决党纪、军纪、政纪的问题。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讨论时,邓小平同志坚定地支持彭真同志的意见,强调不能把领导人的错误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阴谋诡计、犯罪行为搅在一起。这就解决了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最关键问题。
同时,彭真同志在党内党外,在各级干部和群众中,做了大量的说服工作。他反复用我们党处理这类问题的历史经验,说明反革命罪行是敌我问题,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是人民内部问题,必须严格区分,不能把两类性质不同的问题搅在一起。罪错分开的原则确定后,那么在审判实践中能不能把反革命罪行同工作错误分开呢?这又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对此,彭真同志说:“难是难,但只要认真研究事实,还是可以分清的。从起诉书看,谋杀毛主席,策动武装叛乱,阴谋分裂国家,怎么同错误分不开?”“制造伪证、诬陷迫害同偏听轻信、错误判断是有着本质不同的。”“透过‘文化大革命’的全过程,透过现象看本质,哪些是好人犯错误,哪些是反革命罪行,是可以划分清楚的。”这就统一了大家的思想,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思想基础。
遵循罪与错分开的原则,在黄火青同志主持下的特别检察厅和在江华同志主持下的特别法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只追究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直接触犯《刑法》的罪行,不审理属于错误的问题。特别检察厅对成百上千件证据材料,包括原始书证和物证,进行了认真、反复的审查、核实、筛选,对公安部《起诉意见书》认定的四大罪状六十条罪行经过增减、调整、合并,认定十名主犯有四大罪状四十八条罪行,形成了《起诉书》。特别法庭又对一些案情、证据作再一次核实,并经庭审调查,最后认定的罪行比《起诉书》减少了十六条内容,增加了七条内容,使《判决书》对十名主犯认定的每一条犯罪都有周密而有力、雄辩而服众的证据予以确认。1981年1月25日,特别法庭对十名主犯依法公开宣判,亿万群众拍手称快,热烈拥护这个公正的判决。历史已经过去十七年了,实践证明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法庭审判把罪行与错误分开,是多么英明的决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也为政法工作树立了区分罪与非罪的光辉典范。
“文化大革命”给国家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又留下了很多“后遗症”。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社会治安问题,就是“文革”的遗毒之一。社会上一些人受无政府主义思潮影响,无法无天,为非作歹,寻衅滋事,致使一时间刑事案件骤然上升,治安形势异常严峻。群众对此极为不满。党中央顺乎民心,及时作出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的决策。这时的违法犯罪分子,绝大多数是青少年,是基本群众的子弟。他们既是社会秩序的破坏者,又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流毒的受害者。对于这些违法犯罪分子必须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当时任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的彭真同志提出,对待他们中的绝大多数(违法情节轻微或年岁很小的),要像父母对待害传染病的孩子、教师对待犯错误的学生、医生对待病人那样,满腔热情、耐心细致地护理、教育、感化、改造他们。对于凶杀、强奸、抢劫、放火、爆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现行刑事犯,目前应该继续依法从重从快处理。这就给司法实践又一次提出了必须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既挽救失足者,又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随着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个法律的颁布,中国人民在饱尝无法无天的十年浩劫之后,痛定思痛,向法制轨道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但由于公、检、法机关被林彪、“四人帮”砸烂后,刚刚恢复、整顿不久,队伍素质稚弱,对实践中出现的大量罪与非罪界限问题,往往认识不统一,对什么是犯罪事实清楚,什么是犯罪证据确实、充分,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打击犯罪活动出现了摇摆不定的“扭秧歌”的局面。
针对这种情况,1980年2月1日,彭真同志及时指出,从重从快处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要准确及时。准确,要靠事实、证据。证据是指基本的确凿的证据,有能够证明犯罪基本事实的证据就可以判刑。1981年5月,彭真同志在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上进一步阐明了这一观点。他说:“严格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最主要的是对犯罪的基本事实、判刑的根据要查清楚。”“现在,有的案件因为证据不很完全,就判不下去。其实,一个案件,只要有确实的基本的证据,基本的情节清楚,就可以判,一个案件几桩罪行,只要主要罪行证据确凿也可以判,要求把每个犯人犯罪的全部细节都搞清楚,每个证据都拿到手,这是极难做到的,一些细枝末节对判刑也没有用处。”
这就是被简称为“两个基本”(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思想的精辟论述。彭真同志“两个基本”的思想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相辅相成,对以后的“严打”斗争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彭真同志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思想,贯穿于打击犯罪活动的各个方面。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这年6月4日,彭真同志在外地视察时说:“打击经济犯罪,是中央的战略决策。必须对走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进行打击,要刹住这股歪风。”同时又指出:“经济犯罪的问题比较复杂。一定要把犯罪和错误分清。审判‘两案’时,我们从头到尾坚持把犯罪和错误分开,如果不分清,两类矛盾就混淆了。打击走私、贪污、受贿、投机倒把,也一定要坚持这一条,政法机关只管犯罪,属于党纪、政纪、军纪的问题,由纪委等去处理。哪些是犯罪,哪些是错误,政策界限怎么划,量刑标准怎么定?要广泛调查研究。”彭真同志又进一步要求:“打击经济犯罪,战略上要藐视,战术上要重视,工作要抓紧,具体处理要慎重。”并具体指示:“经济犯罪那么复杂,处理简单了,可能犯错误。先抓紧把问题搞清,侦破案件、调查研究要快,但处理具体案件时,头脑不可发热,慢一点不要紧,冷一点处理好。有些可以先不捕,先让他检查,调查清楚以后再处理。”
1986年3月2日,彭真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对这一方针又作了详尽阐述。他说:“必须充分估计到打击经济犯罪的复杂性、艰巨性,必须坚决、严肃、慎重,要有顽强地做艰苦工作的思想准备。第一,要坚决搞,一抓到底,不能动摇。严重经济犯罪,就是挖社会主义的墙脚,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中央下决心打击经济犯罪,是正确的,非打不可。第二,更要强调一个准字。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尽管杀人、放火这类事不容易搞错,斗争开始不久,我们还是要强调要加一个准字。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情况更复杂,从一开始就要强调准。怎样搞准?关键是把主要的、基本的事实搞清楚。这就要认真地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研究。”正由于坚持了这一正确指导思想,就有效地保障了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在当前形势下,彭真同志的上述思想仍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会层出不穷,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政策界限也会越来越多,如何准确地划分经济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将会更棘手;特别是在大胆探索、大胆实践的过程中,一些行为是违法犯罪还是工作失误,不容易看得很清楚。在这种复杂情况下,我们惩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尤其需要牢记彭真同志的教导,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把提高办案质量摆到重要位置上来,切实把案件搞准,力求做到既坚决打击犯罪分子,又避免打击虽有严重错误但不属于犯罪的人。
彭真同志是久经考验的共产主义忠诚战士,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杰出的国务活动家。他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问题和分析问题,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提纲挈领地抓住问题的核心,善于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给我们留下了极其宝贵的精神财富。现在,彭真同志离开了我们,但他的宝贵思想、科学态度、崇高风范,将永垂史册,继续激励着我们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努力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推向前进。(附图片)
图为1956年3月7日,彭真同志到北京二七机车厂视察。
 (二七厂党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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