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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要依法治浪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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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5-26
第4版(要闻)
专栏:人民论坛

  也要依法治浪费
高峡
曾见到这样一幅漫画:一位手持“提升”令趾高气扬:“我吃掉百万公款升了级。”一位戴着手铐满腹委屈:“我贪污公款十万判了八年。”这幅画形象而深刻地反映了现实:贪污受惩,浪费逍遥。
今天,浪费现象比比皆是:太钢自己“曝光”,仅因企业管理存在“漏洞”,买进不少废品,损失高达九千多万元。去年,由于我们科学家和企业家合作不够,出口了一百万美元尿激酶,但国家又花二千万美元买进来。一进一出,白白浪费一千九百万美元。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每年设备闲置浪费三百六十亿元。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每年抛洒在酒宴桌上、旅游景点和歌舞厅的公款,更是难以统计。这不过是顺手从报上拈来的几个浪费事例,如果把盲目投资、受骗引进、破坏生态、生产废品、粮食随意抛洒、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造成的浪费统计起来,恐怕更令人吃惊。
毛泽东同志早就说过:“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我们对惩治贪污历来都很重视。解放初期有惩治贪污条例;在以后的《刑法》中,也有惩治贪污的条款;今年修订的《刑法》,专门立有《贪污贿赂罪》一章;检察部门专门设立了反贪机构……的确是把贪污作为“极大的犯罪”来惩治的。但对浪费这个“极大的犯罪”却尚无专门惩治的完善法规,以致有的人还这么认为:“只要不装进个人腰包,浪费再多,又奈我何?”
未对浪费治罪,不等于浪费无罪。浪费和贪污相比,面更宽,人更多,数额更大。贪污款,有时还可追回全部或部分,而浪费掉的钱,则一分也追不回来,损失不比贪污小。浪费除耗掉钱财外,还助长了奢侈糜烂之风,丢掉了勤俭节约美德,“蛀空”了社会主义墙脚,其危害在实质上同贪污没什么区别。贪污有法规治它,只能偷偷摸摸地干。浪费却有种种“包装”,如:公费出国旅游名曰“考察”,吃吃喝喝称为“联谊”,决策失误叫“交学费”,不顾效益的蛮干谓之“动机是好的”……正因为浪费有许多美丽的遁词,所以有不少人不视它为犯罪。
我们还是一个较穷的发展中国家,人民的血汗钱来之不易。贪污要惩治,浪费也要惩治。现在,由于惩治贪污的法规日益完善,贪污者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了,但浪费者依然优哉游哉,到处“潇洒”。建议在全国举办一次浪费展览,让大家看看这个“极大的犯罪”已严重到何种程度。纠正种种错误认识,促进反浪费的法治建设,决不能让各种严重的浪费行为继续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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