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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流动经营者的税收征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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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5-28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呼吁

  加强对流动经营者的税收征管
从我们地区的实际情况看,随着税务系统新征管模式的推进,固定纳税户的税收秩序明显好转,而对外来纳税人的征收管理,问题还相当突出。
外来纳税人,是指从甲地流动来乙地短期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文化、服务等活动,有经济收入,应该依法纳税而本地固定纳税户底册中又无登记的法人和自然人。这种纳税人,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很少,而在今天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流动经营者越来越多,应缴纳的税款也越来越多。具体表现为:流动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不固定;多数有挂靠单位;经营主体上既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等外出经营人员,又有私营、个体经营者,也有打着公有招牌的个人经营者;收入多为现金……综合以上情况,为加强对他们的税收征管,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引导要有方,造成偷税无理的观念。通过广泛、深入、系统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牢固树立自觉的纳税意识、纳税观念。如“纳税受益观”(不纳税而享受社会公益是对他人利益的侵犯)、“偷税难行观”(凡犯有偷税前科者,几年内不得评奖,不得晋级,不得参加公益活动,无资格同他人平等竞争)、“偷税可耻观”(把偷税看得与偷钱盗物一样可耻)等。
规范要有序,造成偷税无门的环境。一是建立外出经营“税卡”,“税卡”应写清外出纳税人的姓名、经营项目、地址、应纳税率,由原所在地税务部门签发。见此卡,各地可提供方便并依法征税;无此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为其提供经营活动场所。一经发现,提供场所者与经营者都受处罚。二是建立条块结合的协税护税网络,管理、监督流动经营者。三是建立举报激励机制,鼓励公民举报偷税行为,从追缴的税金、罚款中提成奖励举报人。
管理要有力,造成偷税无利的后果。一是实行源泉控管法。税务机关可委托火车站、汽车站、煤炭经销公司、粮食部门、建筑单位、影剧院等对煤焦发运、粮食交易、工程建筑、文艺演出等经营活动应纳税款进行代扣代缴,税务部门可给代征单位一定手续费。二是实行以票控税法。规定无外出携带发票的证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持票外出。税务机关要定期查验发票,限量供应、验旧领新,把好发票关。三是实行地址追查法。税务机关可根据街头、路口的经营广告,追查外来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和住址。火车站、汽车站附近的旅馆往往是外来经营者的集中地。四是实行以罚促缴法。对不自觉申报的外来纳税人,税务机关一经查获便依法加重处罚,使偷税行为无利可图,促使其按期、如实主动申报纳税。
山西忻州地区国家税务局吴廷秀张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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