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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怀陶希晋同志在法制建设中的业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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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6-04
第11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缅怀陶希晋同志在法制建设中的业绩
任建新
新中国法制建设的老一辈领导人、著名法学家陶希晋同志离开我们已经五年了。在这五年里,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进展,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特别是经济领域里的立法,正在日趋健全、完备。在我们为实行以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而努力奋斗时,更加深切地怀念曾在新中国法制建设这块园地上披荆斩棘、勇于探索、辛勤工作直至生命最后时刻的希晋同志。
希晋同志青年时期就读于中央大学法学院,早年投身于我国的革命事业,建国后,又参加我国法制建设的开创工作,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是我党内为数不多的受过高等法律教育的一位颇有造诣的法学家。他在多年的工作中,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呕心沥血,忘我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深得我国法制战线广大的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的尊敬和景仰。
新中国成立之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设政治法律委员会,我国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法律家董必武同志任主任,陶希晋同志协助董老筹划并建立我国新的人民司法工作。1950年,希晋同志在新法学研究院和第一期司法干部轮训班上讲话时就提出,“必须加强立法工作”,“实行法治”,“加强人民司法的各种工作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在实际工作中,他身体力行,在董必武和彭真同志的直接领导下,参加了建国之初的许多重要法律的制定工作。50年代初制定的《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希晋同志都负责具体的草拟工作。这两个法律,为保障当时全国开展的“镇反”、“三反、五反”运动的顺利进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保卫新社会秩序,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起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1953年,我国进入了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的新时期,在毛泽东主席、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为起草宪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分别成立了起草委员会和具体起草班子,希晋同志参加了起草工作。他还亲自组织翻译、编辑了原苏联、东欧、日、法、德、美等国家以及旧中国的有关宪法、选举法的参考资料丛书。《选举法》公布之后,在中央领导下,他具体组织拟定了法律解释文件《选举法问答》,对执行选举法中有关政策和实际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在《宪法(草案)》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之后,为了宣传宪法,他积极组织编写宣传讲解文章,系统地宣讲了宪法的一般概念和“五四宪法”的基本精神,宣传由毛泽东同志直接领导起草“五四宪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原则和工作方法。“五四宪法”起草的经验是极其宝贵的,为我国立法工作树立了光辉范例。
希晋同志还一贯重视“法规整理”工作。在50年代中期,他曾提出“一方面是根据新的形势和新的工作要求进行新的法规的创造工作,另一方面是对过去制定的法规进行清理工作。”创制新的法律法规和整理已有的法律法规这两个方面,是法制建设发展过程中两个相互关联的环节,也是法律法规“废、改、立”三个字的辩证过程。他在担任国务院法制局局长期间,亲自参加对原政务院发布的250件法规进行了整理,分别提出了可以继续适用、基本仍可适用,但必须进行修改、需要重新起草拟定或合并起草、已经过时失效或应予废止等意见。在此基础上,他亲自筹划、领导举办了国务院规章制度展览会。1958年9月1日,周恩来总理来参观,对法规整理工作给予了肯定,明确指出:“我们的立法,应当随着经济基础的不断发展而发展,不能把规章制度都固定下来。”
1978年,希晋同志在离开政法战线近20年后被调回京担任中央政法领导小组常务成员,在以后的工作中,他坚决贯彻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为立即把立法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希晋同志组织有关同志着手进行刑法稿的修订工作。1979年他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积极参加了制定刑法的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79年春,在修订刑法稿的工作告一段落后,希晋同志又建议起草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于同年底组成了以杨秀峰和陶希晋为首的民法起草小组。经过两年多的努力,起草了民法草案一至四稿。为我国以后制定继承法、民法通则、以及知识产权法等民事、经济法律提供了条件。
1986年,希晋同志在《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提出:“从法律体系来说,宪法统率下的民法、刑法、行政法和与此相适应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这六个基本法,以及由六个基本法所派生的各个具体的单行法规,构成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此后的一段时间里,希晋同志把精力转向了我国行政立法方面。根据希晋同志的建议,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了一个有首都法学界的行政法专家和立法工作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参加的行政立法研究组,希晋同志还担任了这个组的顾问。行政立法研究组先后草拟了行政诉讼法试拟稿、国家赔偿法试拟稿、行政处罚法试拟稿等,为我国的行政立法作了大量工作。在行政诉讼法起草期间,希晋同志不顾年已八旬、衰弱多病的身躯,仍亲赴外地进行调查研究。
希晋同志早已从领导岗位上退了下来,但他直到1992年逝世前,一直关怀着我国的法制建设事业,特别是对民事立法和行政立法的健全与完善,作出了力所能及的实际努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希晋同志一贯重视实行“法制”。可以说,希晋同志在建国后数十年的革命活动,即是为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而奋斗。在50年代中期,希晋同志就为贯彻党的八大会议所提出的“依法办事”的要求,而撰写文章,发表讲话,不遗余力地进行宣传,并在实际工作中努力付诸实现。可是,到50年代末期,“左”的思潮已开始泛滥,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内乱期间,根本谈不上什么民主法制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希晋同志又为贯彻邓小平同志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思想继续奋斗。他在1981年9月撰写的《谈社会主义法治》一文中,明确提出,要实行“法治”,并且尖锐地谴责了“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提出:“1956年,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在党的‘八大’会议上提出两句话,叫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肯定了这两句话,又增加了两句,叫做‘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这四句话连起来,我认为就是党中央强调要实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在希晋同志生命最后的三年里,他仍不遗余力地为贯彻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各项重大措施而带病工作。希晋同志的这种“春蚕到死丝方尽”的敬业精神,体现了一个老共产党员的高贵品质,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希晋同志是一位有多方面才识的法学家,写过不少有相当学术水平的文章,涉及了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及国际法等法学领域。希晋同志所写文章的突出特点是十分注重把法学理论与新中国法制建设实际相结合。他在退居二线之后,更是把主要精力放在学术研究和著书中。1988年底出版的《新中国法制建设》一书,汇编了他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一些主要论文和讲话,凝结了希晋同志对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学理论以及新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卓越贡献。希晋同志十分重视法制宣传和法学教育,满腔热忱地支持全国各地的许多法学理论研究刊物的工作。他多次强调,只有民族的法律意识提高了,中国才能有完备的法制,我们的法律才能真正贯彻执行。希晋同志经常从思想上、理论上关心年轻一代法学工作者的成长,指导他们的研究工作,为他们修改学术论文,审阅学术著作,虚心地与年轻学者交流学术思想,探讨法学理论与实践中的问题,为年轻学者的成长开拓道路。
希晋同志数十年如一日,勤奋工作,治学严谨,清正廉明,光明磊落。我们永远深切地怀念他,向他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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