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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环境众人营造——我国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综述之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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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6-05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良好环境众人营造
——我国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综述之三
本报记者李新彦新华社记者王炳美
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它不仅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而且对于加速科技成果应用和转化,调整产业结构,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都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这一新型企业在发展中却遇到了社会观念滞后、政策法律不完备、经济环境欠宽松等诸多实际问题,这些问题直接或间接地阻碍着民营科技企业的进步。为了促使其健康快速发展,需要全社会予以关注,为之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
社会舆论不公是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一大障碍。从人们对私营、个体谈“虎”色变,到“犹抱琵琶半遮面”,边干边看,不说只干,需要有一个认识的过程。而从姓“资”姓“社”争论不休,到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则是认识上的一次重大飞跃。这种意识上的飞跃,为民营科技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了思想武器。其实,对民营科技企业早有定论,1985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允许集体或个人建立科学研究或技术服务机构”,许多民营科技企业就是依据这一《决定》发展起来的。1995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明确指出:“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我国高技术产业的一支有生力量,要继续鼓励和引导其健康发展。”这就是说,民营科技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一部分。实际情况也是这样。在全国近10万家民营科技企业中,国有民营和集体民营占60%多,私有民营仅占30%。这一数据表明,民营只是管理方式,而不是所有制性质。所以,对待民营科技企业应该一视同仁,决不应歧视。而事实上却是另一种情形:民营科技企业有好项目、好产品,但缺资金,有的部门却怕担嫌疑,不予支持。特别是一些新产品开发,按国家规定应享有的政策,往往不能到位,突出表现在解决资金、场地和税收政策上。许多民营科技企业家说,我们纳税不比别人差,需要支持却没人管。另外,民营科技企业产品出口难、管理人员出国办手续难,就连最简单的青年职工领个结婚证,汽车进北京开张进京证都无处盖章,只好到处求人。诸如此类的大量难题,只有靠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才能得到有效解决。
调控政策较多,法制不健全,也影响着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目前,我们还没有一套关于民营科技企业的法律,民营科技企业在运行中所依据的法律散见于各个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如《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和税法等,比照这些法律法规来处理民营科技企业的问题,有时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在执法中难免出现争议和纠纷,有了争议和纠纷,就要打“官司”。秦皇岛海湾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宋诚感慨地说:我搞企业不发愁,最发愁打“官司”,因为许多事没依据,使打“官司”变成了打“关系”。这个企业发展很快,三位大学讲师从1993年办研究所只有几万元,到今天企业已拥有资产6000多万元,年技工贸总收入达到8200万元,今年可望突破亿元大关,而为了一个小小的财产分歧问题,“官司”打了一年多,今天这个部门查帐,明天那个单位审查,企业哪个庙都得烧香,真是应酬不暇。
产权不明晰,内部矛盾纠纷是影响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又一重要问题。经过10多年的发展,相当一批民营科技企业已成规模,但因企业在开创初期有的戴上红帽子,挂靠在政府和事业部门,有的合伙人财产不清等问题普遍存在。当企业在创业时无人顾及此事,而企业发展了,财产剧增,产权归属问题就突现出来,解决不好,就会造成企业关闭、人员散伙。调查中发现许多民营科技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从根本上理清了产权关系,促进了企业更快发展。如保定红星集团,他们将公司的所有财产划分为三部分,一部分归创始人,一部分归有贡献的科技人员,一部分归企业员工,每一部分的划分都按个人的投入和贡献大小而论,这种做法取得大家都满意的效果,有力地促进了企业发展。而有的企业则长期解决不清产权问题,最后导致拔锅卷席,分道扬镳,各奔东西。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证明,民营科技企业的产权问题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协助民营科技企业明晰产权。
此外,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现状也影响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事实上,目前民营科技企业无主管部门,说是科委管,实际上科委只能协调服务,没有决定权。所以,民营科技企业在用人、评职称、晋级、专利评审、党团组织活动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对此,民营科技企业呼吁国家尽早出台相关政策,制定权威性法律、法规,明确主管部门,更希望社会舆论的客观公正。解决好了这些问题,民营科技企业必然会出现更快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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