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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公布3起涉外走私毒品案判处结果四名缅甸籍犯罪分子伏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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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6-07
第2版(要闻)
专栏:

  高法公布3起涉外走私毒品案判处结果
四名缅甸籍犯罪分子伏法
据新华社北京6月6日电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复核了3起走私毒品案件,辉学华、张银富、陈家喜、鲁小发等4名缅甸籍被告人均被核准死刑。这4名犯罪分子今天已在云南被执行枪决。
被告人辉学华、张银富共谋向我国境内走私毒品。1993年1月1日晚两人携带1.2万余克海洛因和手枪一支、手榴弹一枚,进入我云南省境内。在遇我警方检查时,辉学华、张银富分别持手枪和手榴弹抗拒,开枪打伤我一名民警。被告人陈家喜,1993年11月3日晚伙同肖太文、余家红携带海洛因进入云南省,在我警方对其进行检查时,向我警方人员扔出一枚手榴弹(未炸),肖太文和余家红脱逃,陈家喜被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共计1.08万余克。被告人鲁小发,1993年1月伙同他人走私海洛因2800克到我国境内贩卖,得赃款6万余元。1993年3月17日,再次与其同伙携带1.5万余克海洛因进入我国境内,在云南省永德县被我警方抓获。
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3起走私毒品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走私毒品罪,分别判处辉学华、张银富、陈家喜、鲁小发死刑。
一审宣判后,辉学华等分别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上述3起案件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辉学华、张银富、陈家喜、鲁小发等人依法应予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指出,这3起走私毒品案件反映了跨国毒品犯罪活动是十分猖獗的,严厉打击这类犯罪,是我国政府的一贯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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