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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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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6-09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汇报

  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刘建华王莹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开始实施。当年,全国就有85%的企业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表明新型的劳动关系已在我国初步建立。几年的实践证明,要落实《劳动法》,维护新型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监察是关键环节。
劳动监察网络基本形成
《劳动法》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职能,即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目前,全国已建立劳动监察机构2999个,有监察人员2.4万人,其中专职监察员1.03万人。有19个省、市成立了专门机构——省劳动监察处(室)或劳动监察总队,不少市县也相应建立了市(地区)、县劳动监察中队。
劳动监察机构成立后,以多种形式开展执法监察活动:一是坚持常规巡视监察。二是公布了举报电话,设立了举报信箱,积极受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劳动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依法进行监察和行政处罚。在《劳动法》实施的第一年,据21个省市的不完全统计,劳动行政部门共接受职工投诉举报18万件,对其中符合立案条件的14.5万件举报线索进行了调查和处理。三是进行专项大检查,集中力量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1996年,劳动部在年初组织各省对民工有序流动情况进行检查;二季度开展对“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和劳动用工情况的专项检查;三季度开展执法期活动等。全国共检查企业55.8万户,涉及劳动者5000万人,查处违法案件19.67万件,对其中11.67万件实施了行政处罚,其余的受到警告、责令改正的处理。全国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13.3亿元,追缴保险金3.3亿元,退还职工风险抵押金2.3亿元。
部分企业存在违反《劳动法》行为
据了解,在《劳动法》贯彻方面,国有企业好于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好于乡镇企业。从总体上看,多数用人单位,特别是经营状况较好的国有企业依据《劳动法》规范了劳动管理行为,落实了各项劳动标准,劳动关系较为和谐,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障。
劳动监察部门的同志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格局已经形成,劳动关系日趋复杂。但由于劳动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尚未形成,一些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以致劳动违法案件大量发生。
当前在《劳动法》贯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非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目前广东省非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20%,大多数企业用工不签合同、不办手续。北京每年有上百万的外地务工人员,多数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普遍存在加班加点问题。许多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定额标准多由用工单位自己定,职工只有不停地干,甚至加班干,才能完成定额。
3.存在拖欠工资现象。一是处于停产半停产的困难企业,特别是部分国有企业及一部分集体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二是一些企业,主要是非国有企业无故拖欠或克扣工人的工资,如有的用工单位强行为职工储蓄(不是活期储蓄),有的平时只发点零花钱,到年终才发工资。
4.一些企业非法收取劳动者风险抵押金。南京市1996年上半年立案查处的299件劳动违法案件中,收取风险抵押金的约占11.4%。用人单位收取抵押金数额少则几百元,多则数万元。有的企业钻政策空子,录用职工时不收抵押金,但录用了以后,就以职工“自愿”的名义,收取各种名目的款项。
5.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滞后。吉林省1996年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人员有34万,只有1.5万名在职职工和1670名退休人员参加了养老保险。有的企业虽然参加了保险,但不能按时交纳保险金。河南邓州市有54户用人单位拖欠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共计1300多万元。
6.安全生产无保障。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对劳动安全保护重视不够,致使劳动条件恶劣。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也未能落实。
7.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存在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违法行为。如武汉市乌龙泉镇麻丝厂厂长,对工厂实行“封闭式管理”,职工甚至没有人身自由。
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一是要充分运用常规巡视监察、劳动用工年检、专项监察、举报监察等多种形式,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查处。二是要继续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成立专门机构,充实人员,加强执法力量。
劳动监察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监察力量的薄弱与其繁重任务的矛盾较为突出。监察部门的同志说,除广东、福建、大连等少数条件较好的省、市,其监察力量、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能保证快速出击办案外,其他大部分省、市都存在着人员少,经费缺,没有必要的交通、通讯设备的问题。因此,他们呼吁: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劳动监察工作,重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各级地方政府在人员和经费方面应向劳动部门倾斜,使之有足够的力量开展监察执法活动,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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