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8阅读
  • 0回复

香港特区临立会全体会议在深圳举行审议通过行政长官办公室提交的条例草案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6-08
第2版(要闻)
专栏:

  香港特区临立会全体会议在深圳举行
审议通过行政长官办公室提交的条例草案
本报深圳6月7日电记者戴岚报道: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今天在这里举行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由行政长官办公室提交的几项条例草案。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办公室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今早向临立会呈交了《1997年人民入境(修订)(第三号)条例草案》、《1997年香港终审法院(修订)条例草案》、《1997年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修订)条例草案》。这3项草案在首、二读之后,转交临立会内务委员会处理。
梁爱诗在动议二读《1997年人民入境(修订)(第三号)条例草案》时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立法,是特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该条例草案,旨在界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类别及实施办法、丧失居留权的规定及丧失居留权后的入境权利、和对非中国籍但在1997年7月1日前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作出过渡性安排。
梁爱诗动议二读的《1997年香港终审法院(修订)条例草案》,主要是在1995年通过的《香港终审法院条例》中,加进《基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并就与终审法院法官任命直接相关的词句,作局部适应化修改,其它复杂些的,则待7月1日或以后再作一一修改。
而关于动议二读《1997年司法人员叙用(修订)条例草案》,梁爱诗称,是为了能顺利任命特区首批法官。
在今天的临立会全体会议上,行政长官办公室早些时候提交的《1997年市政局(修订)条例草案》、《1997年区域市政局(修订)条例草案》、《1997年区议会(修订)条例草案》及《1997年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修订)条例草案》,经过议员们的一番激烈辩论之后,三读并获通过。会议还就行政长官办公室支持1997—1998年度过渡期预算案的动议案恢复辩论。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