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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加强金融监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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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6-11
第7版(国际)
专栏:经济札记

  英加强金融监管
蒋千红李文政
英国工党新政府财政大臣布朗在宣布赋予英格兰银行独立决定利率权两周后,5月21日,又决定收回英格兰银行一直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力——对其他一切银行的监管权,并将其交由政府的证券投资委员会管理。布朗在宣布这一决定时说,各个金融门类之间的区分日益含混不清,因而有必要进行调整,规范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的行为。布朗这一大胆而又果断的决定使英国金融界感到震惊。
此间舆论认为,布朗此举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由政府出面组建一个行使金融监管权的职能部门,借以规范整个英国金融服务业的运作,从而结束金融业各领域各自为政的局面;二是整顿金融秩序,惩治舞弊,使金融业进一步发挥在英国经济发展中所起的“稳定器”和“加速器”作用。英格兰银行副行长、原英国工业联合会主席戴维斯将担任证券投资委员会的主席。这个框架一旦在今秋以立法的形式获得通过,新的责任分工就将按布朗的主张施行: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的主要职责是,执行政府的货币政策和保证金融市场稳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的职责则在于对银行、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机构实行监管,并为金融市场的运作制定规则。
证券投资委员会并不是一个新建立的机构。根据1986年通过的《金融服务业法》,英国的金融监管分为两个层次:英格兰银行主要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而对银行业以外的其他金融服务业的监管则属于证券投资委员会的权限范围。这样一种金融监管结构不但耗资大、效率低,而且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暴露出不少问题。
首先,金融业近年来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使金融行业各个门类之间的相互交叉与渗透与日俱增。目前,银行业已经越来越多地卷入证券业、保险业与共同基金管理,中央银行对银行业的传统监管方式已经被证明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近几年来,总部设在伦敦的国际信贷商业银行和巴林银行因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先后倒闭,英格兰银行在银行监管方面的能力和信誉受到严峻挑战。
其次,英格兰银行是一个经营实体,它每年要将50%的税后利润上缴财政部。由于金融犯罪呈上升趋势,对银行监管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英格兰银行在这方面显得力不从心。
根据布朗的建议,扩大后的证券投资委员会将继续由政府预算拨款支持,其监管范围将扩展到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业的所有领域。舆论认为,这一金融监管结构的重大调整不但将有利于简化金融监管的规则和决策程序,而且也将使之更易于为在英国进行商业活动的跨国公司以及国外的金融界同行所理解。从实践来看,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分离已经成为一种普遍趋势。
由于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事关重大,故布朗的政策发布具有某种投石问路的性质。尽管在金融界、学术界、政府内部以及反对党内还存在不同的声音,但有一点已经明确,英国新政府加强金融监管的信号已经发出,并且必将沿着这个方向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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