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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合同亟待规范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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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6-11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与思考

  农村承包合同亟待规范管理
江西万载县法院1996年共审结农村承包合同案件44件,诉讼标的92万元,分别比上一年上升76%和83%。我们为此进行了专题调查和分析,发现农村承包合同亟待规范管理。
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农村承包合同案件的特点是:无效合同多。在已结的案件中,经法院审查,认为属无效合同的14件,占31.8%。单方违约的多。在调查的案件中,经法院审查,认定单方违背合同条款而负主要责任的29件,占65.9%。
我们认为,农村承包合同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是:
经验不足,盲目发包。一是对承包合同标的物缺乏正确的认识和评估,承包的基数过低,期限过长,因而引发经济利益分配纠纷。二是对外地承包方的经营能力、资信状况、思想品行缺少必要的审查,有些人获得承包权后,不及时上缴承包款,或是搞掠夺性经营、破坏性生产,或是从事诈骗违法犯罪活动而引发官司。三是发包方目光短浅,只追求承包费高低,忽视综合效益,而承包方则只顾赚钱,不惜损害社会公益。
长官意志,行政干预。一是合同签订带有较多的强制性,如土地和山林承包时,一些乡村干部对耕地、山林等搞强制发包。二是合同随意变更,一些干部法律意识欠缺,对签订的合同想变就变,使承包方的合法经营权落空。三是有的乡村干部见外地承包方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便以各种手段逼迫对方终止合同。
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承包。主要是少数基层干部以权谋私,擅自发包,自发自包,引起群众不满,酿成纠纷。
“红眼病”诱发承包合同纠纷。一些农民“平均主义”、“大锅饭”思想严重,不能正确对待承包的经营收益,想搞平均再分配,引起纠纷。
转包渔利。个别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未经发包方同意,便私自转包、转让合同或变更原合同内容,搞转包渔利,以致诱发合同纠纷。
合同不规范、不完善。其表现一是缺乏必要的书面形式。如土地、山林承包合同,多是发包方“画地为牢”或“指山定界”,也有的是以土地使用证或林权证代替合同。二是条款不完善,表述不准确,易产生纠纷。三是合同中大多数没有保证合同履行的规定,造成合同履行过程中缺乏制约机制,影响承包效果。
如何预防和减少农村承包合同案件?
第一,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及时收案,加快审判节奏,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采用法律手段对农村承包合同实行规范化管理,改变过去传统的以行政手段管理的模式。合同签订前,要做好有关政策法律的宣传工作,对标的物应认真评估,避免盲目发包,做到手续完备,堵塞漏洞。合同签订后,要搞好监督,防止偏差,出了纠纷,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化解,妥善处理。
第三,要严格审查承包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能力、技术水平,为确保合同履行,可以预交保证金和风险金。
第四,纠正单纯的经济观点,把承包经营的经济效益与扩大公共积累、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等社会效益结合起来,并要避免承包中的短期行为和非法行为。
第五,建立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对农村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协调处理纠纷,化解矛盾,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江西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黄军毅刘峰吴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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