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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间拆借资金违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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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6-13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非金融机构间拆借资金违法
石诚
某副食品公司与某饮料加工厂长期有业务往来。副食品公司借款27万元人民币给饮料加工厂,期限一年,约定到期后归还本息计人民币32万元。借款到期后,饮料加工厂仅支付了借款利息5万元,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请求延期归还本金。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副食品公司并非金融机构,其与饮料加工厂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违法拆资合同,判决饮料加工厂应在一个月内返还原告副食品公司借款本金27万元。同时该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对双方约定并已偿付的利息5万元依法予以收缴。不久,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按照法院的司法建议书,以企业之间不得拆借资金为由,处饮料加工厂以1万元的罚款。
根据《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借款适用于银行、信用社与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城乡个人,禁止非金融机构之间拆借资金。非金融机构之间经营贷款业务是违法的,因为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扰乱了金融秩序,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为配合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经营借款业务。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融资业务。民间的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用于借贷的仅限于个人所有的资金,严禁用债务资金借贷,不得放高利贷。可见,副食品公司与饮料加工厂之间拆借资金的行为是违法的,双方对此应负法律责任。《贷款通则》还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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