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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关注的新动向——日美修改防卫合作方针初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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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6-14
第3版(国际)
专栏:述评

  令人关注的新动向
——日美修改防卫合作方针初析
本报驻日本记者张国成
日美双方经过一年多的幕后磋商,6月8日终于在夏威夷通过了修改《日美防卫合作方针》的中间报告。在这份报告中,日美两国军事合作有一些新的重要变化,由此引起了日本国内舆论及相关的亚洲国家的高度关注。
这份报告共分为“修改背景”、“修改目的”、“修改的前提条件”、“新方针概要”、“尚需解决的问题”和“前景”等六章。其核心内容是第四章“新方针概要”。在这一章里,又按“平时”、“日本受到武力攻击”和“日本周边地区发生紧急事态”这三种情况,分别规定了日美两国防卫合作的行动方针。三种情况中,又以“日本周边地区发生紧急事态”为重点。报告规定了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将实施日本向美军提供后方补给,提供军用和民用港口、机场,提供通信、医疗、修理等全面合作,参与海上扫雷及拦截可疑船只等40余项具体措施。根据这份中间报告,日本的军事力量将在“日美两国视为需要的时候”,出现在“日本的周边地区”。这是中间报告的特点,也是与原《方针》不同的重要变化。修改后的《日美防卫合作方针》将成为日本军事力量从本土扩大到周边地区的第一个法理依据。
战后,为防止日本军国主义势力再起,国际社会曾不允许日本重新武装。1952年旧金山对日和约签定后,日本以“自卫队”的名义,建立了实质上的军队。冷战时期,日美签定安保条约时,美国在亚洲保有许多军事基地,无需更多地借助日本的军事力量。因此,1960年签署的日美安保条约仅对“日本受到攻击时”,两国的共同行动作了规定。冷战后,由于种种原因,美军在亚洲的基地不得不收缩。力不从心的美国和意欲在亚洲发挥作用的日本便在各自利益的驱使下,开始了所谓的“适应新形势”的安保合作。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通过修改《日美防卫合作方针》,使日本的军事力量有可能扩大到日本以外地区。50多年来,日本从没有军队到拥有一支现代化的“自卫队”;从专守日本本土到有可能进入“日本周边地区”。从这一发展轨迹中,人们不得不对日本军事力量的继续扩张抱以警惕。
由于一年多来亚洲国家对日美军事合作新动向的警惕与牵制,8日公布的这份中间报告中,在“修改的前提条件”一章中再次提出日美防卫合作要“在日本的宪法范围进行”,日本要遵守“专守防卫的原则”和“无核三原则”。在提到对美军进行后勤补给时,也特意说明“武器弹药除外”。尽管如此,这份文件依然使人产生许多疑虑:
其一是扩大到“日本周边地区”的根据。中间报告说是因为“日本周边地区”还存在着不稳定和不可靠的因素。这不过是日美双方出于各自需要而制造的托词。难道日美两国不加强军事合作,日本周边地区就“不稳定”吗?退一步说,假如日本周边地区真的出现“不稳定”、“不可靠因素”,日美是不是要为此采取联合行动?
其二是人们关注的“防卫范围”问题,文件中的措辞是“日本周边地区”。这个周边地区到底有多大?包括哪些地方?日美当局者有意回避了这个问题。此间一家报纸认为,对日美双方来说,在这个问题上含混比明确好。这样,周边地区的大小就可任其“自由量裁”。既不开罪周边各国,又可到时任意扩大。这番话点出了日美双方有意模糊“防卫范围”的用心所在。
其三,文件中规定日本向美军提供的补给物资中不包括武器弹药,似乎在表明日本不打算行使集体自卫权。但文件中又规定当日本周边地区发生紧急事态时,日本将在公海上参与海上扫雷和拦截可疑船只等行动。这严格来说又明显属于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行动。这个矛盾之处表明日本在以扫雷等“非直接战斗行为”打宪法的“擦边球”。按日本宪法第九条规定,日本不得行使集体自卫权。究竟是修宪以适应日美防卫合作的需要,还是护宪而从合作方针中取消类似的违宪条款?这对日本将是一个相当严峻的考验。此外,这份文件中还有许多与日本现行法律不符的条文。如果日本当局都通过修改法律以适应防卫合作的需要,日本战后所走过的和平与发展道路将面临逆转。
今后,日美当局还要就遗留问题进行进一步磋商。其中包括制定日本出现紧急事态时的“日美共同作战计划”、日本周边紧急状态时的“日美相互合作计划”。日本方面也允诺进行国内法制方面的调整。今秋双方将敲定修改《日美防卫合作方针》的最终报告,这个最终报告究竟如何,人们将拭目以待。
(本报东京6月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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