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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报批和信息披露应该注意纠正的几个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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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6-18
第1版(要闻)
专栏:

  上市公司报批和信息披露应该注意纠正的几个问题
禾木
截至1997年5月8日,在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已逾600家。总的来看,我国证券市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其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企业股票上市对企业发展,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发展起到了显著的促进作用,大部分上市企业业绩良好;同时,上市公司本身也依然存在着若干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有的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行为,在上市公司申报和运行过程中存在某些明显背离上市原则的现象。对这类问题应予以高度重视,及时加以纠正,防止形成积重难返的局面。
对股份制与股票上市的有关概念认识不清,是产生偏差和虚假行为的主要原因。从股份制发展比较成熟国家的情况看,国外上市公司大都是追求全球性规模效益,处于稳定成长期的大型跨国公司。这些公司一般均在市场开发方面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在技术背景上具有世界领先水平。上市公司的销售额、资产额在其所在国家的比重都相当高。但从公司数量上看,上市公司占全部公司的比例很小,在日本约占2‰,在美国的具有一定规模的60万家公司中上市公司约占2.5%。也就是说,除追求规模扩张的大型企业外,其它企业较少选择公开挂牌上市的方式。其原因主要是上市公司必须受一系列有关规定的严格约束,即必须定期向公众公布收益和财务状况并要如约回报投资者,同时上市意味着由若干股东共享自身的知识产权和收益。此外,回报投资者的把握、公司本身的规模和影响力等,也都是企业决定是否上市必须慎重考虑的问题。从筹集资金的方式看,发达国家的企业通常首先考虑银行贷款、企业债券和依靠公司本身的积累,同时考虑公开发行股票。
从我国的情况看,由于股份制发展尚处于初始阶段,一些企业和有关部门管理者对股份制和股票上市存在若干模糊认识,投资者也因缺乏股市知识表现出过度投机行为,因而企业上市愿望格外强烈。上市无疑是国际间促进企业发展的有力手段,国外成功的大企业大部分都是上市公司,但不能只看到这一点,而忽略了其发展过程。英国、美国等国家证券市场已有一二百年甚至更长的发展史,其证券市场现有的规模是逐步形成的。这些国家的企业在认为自己不具备条件或时机不到的情况下,不会要求上市;其证券监管部门则需充分考虑证券市场的容量和上市企业的成熟度,即能够提供盈利、回报投资者的能力。如果出现一哄而起的上市局面,必然导致证券市场失调,造成极大的金融风险。
1993年上半年,我国的一些经济专家指出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化,我国企业股票上市也将经历一个从高潮期转入正常期的过程。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至今上市热潮仍愈演愈烈。为了上市,可谓千方百计,不计成本。这种长时期争上市的现象,在国际上是少见的。显然,上市热度的升高具有极大的盲目性。相当一批企业把搞股份制等同于单纯的集资手段,对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缺乏认识,对回报股东的法定责任未放到应有高度,同时对挂牌上市可能产生的不利因素疏于考虑,进而把上市募集的资本金看作为“不必还本的无期贷款”。代价如此低廉的资金,谁人不争?由此容易引发越轨举动,出现虚假行为。企业在申请上市过程中和上市后的违规行为,都与上述盲目性有密切关系,这类企业置企业法规于不顾,上市后往往换汤不换药,资金利用率差,效益低下,根本无法按招股说明书运作,因此其所作所为必将危害企业、危害市场、危害投资者。
上市公司的虚假行为和背离上市原则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有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严重失实。有的上市公司为本身的利益和解救被套住的“庄家”,编造失实的业绩,散布能够影响股价的虚假消息,误导广大的中小投资者;有的上市公司为掩盖亏损,制造虚假的财务报告;有的上市公司通过虚报资产、利润(甚至接受外来的“特殊”资金)及有关财务状况的手段,抬高二级市场股价,达到提高配股价格的目的。
(二)有的上市公司将相当一部分募集的资本金返回股市,炒作自己的股票。在一级市场募集的资金,相当一部分又回到二级市场,用于做自己股票的庄家,即资金并没有真正“离场”,这是增加供给也不能平抑股价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上市申报和上市公司运行过程中存在背离上市公司基本原则的现象。其一,用上市缓解某些无望还贷企业的沉重债务,解燃眉之急。其二,将某些救不活又不能倒闭的老大难企业申报上市,以此维持企业的存在。即用上市“扶贫”。其三,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可行性差。有的企业资金使用计划未经过严格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审定,因此上市募集的资金到位后,会出现给资金重新找出路的现象。不符合上市标准的企业如果被批准上市,必然严重影响上市企业的质量。中国证监会对虚假情况的审查和处理是严谨的,对已发现的弄虚作假公司及相关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作了严肃处罚,目前还正在对几个涉嫌违规的申请上市企业进行调查,各有关方面在进行上市申报工作时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规。
(四)股价明显高估。某些企业股票上市发行价明显高估,其最终风险只能由投资者承担。
为消除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几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知识水平,澄清对股份制和股票上市有关概念的模糊认识。从企业到各级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应当拿出一定时间,更深入地理解和把握股份制的有关要点,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基本制度和对投资人应负的责任。这是促使上市企业健康运行的前提。
(二)进一步强化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和各种造假行为的处罚。对造假者的处罚,应及时、果断,不打折扣;为上市公司提供虚假的评估、财务报告和上市文件的机构应对其过失承担无限责任;对严重违规单位和个人应加大罚款数额。
(三)建议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成员以专家为主,这样做有利于审核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上市企业申报程序和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出现问题应视为重大差错,一旦发现即应终止申报。
(四)充分利用社会公众舆论力量,通过公开受理投诉,监督上市公司的操作者依法行事并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法,这样做有利于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对投资者恪守诚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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