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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为何难执行?——广东八建公司与海南兴业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始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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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6-18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来访纪要

  生效判决为何难执行?
——广东八建公司与海南兴业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始末
本报记者李有存
日前,广东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公司(下称八建公司)的部分职工到本报上访,反映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业公司)违背双方工程建筑承包合同,拒不支付他们的工程款一案,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已一年多时间,至今无法执行,作为国有企业不能正常运营,几百名工人被迫遣散,100多名职工两年多时间未领到工资。
为何生效判决不能执行?这个问题引起记者的重视。记者查阅了八建公司上访者带来的许多材料,觉得案情本身并不复杂,复杂的是生效判决难以执行。
(一)
据1994年11月16日八建公司呈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起诉状称,他们公司1992年11月26日与兴业公司签订了《原料及成品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1993年1月13日签订了《缩聚厂房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1994年6月15日签订了中途退场的《协议书》。八建公司按合同和协议完成约定的工程量后,工程交付兴业公司安装使用。按照中途退场《协议书》的规定,八建公司于1994年5月19日将“原料及成品库工程”的结算资料送给兴业公司,而兴业公司在长达140天的时间里没有拿出审核意见;1994年9月16日八建公司将“缩聚厂房工程”结算资料送给兴业公司,兴业公司在23天的时间里未提出书面异议。按照原合同规定,八建公司于1994年10月10日向兴业公司收回两项工程结算资料,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审查,但兴业公司拒绝该银行审查。八建公司在起诉状中要求兴业公司支付工程款1252万元,中途退场补偿费20万元,退场剩余材料款5万元,主厂房封顶奖金3万元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停工窝工损失费等。
(二)
八建公司起诉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历经一年多时间于1995年12月1日才作出判决。据1994年海中法经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称,八建公司与兴业公司订立的全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其内容合法,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均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诉讼期间,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对工程款进行了审核,按审核结论判决兴业公司应支付八建公司工程款615.8万元,中途退场补偿费5万元,退场剩余材料款2098元,主厂房封顶奖金3万元,合计624万余元。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八建公司胜诉后,八建公司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提出的理由是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按合同规定对兴业公司拖付工程进度款、拖延工程结算期、拖付工程结算款的违约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判决其赔偿因违约给他们造成的经济损失。与此同时,兴业公司也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提出重新审核结算的上诉要求。
(三)
1996年4月12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据1996年琼经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称:本院认为,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所做的结算审核意见,符合法定程序。审核期间,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了举证、质证权利,审核部门亦做了相应合理的修正。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和认定的结算意见并无不当。兴业公司要求重新审核结算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八建公司提出的要求兴业公司支付进度款、结算款、逾期违约金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显属不当。故判决维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兴业公司应支付八建公司工程款、中途退场费、退场剩余材料款、主厂房封顶奖金等624万余元外,判决兴业公司向八建公司支付逾期结算款违约金,停工窝工损失赔偿金共计120.6万元。该判决认定兴业公司共应支付八建公司744万余元。
(四)
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八建公司于1996年5月11日提出执行申请,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拖着不办。直到1996年9月20日才在既未做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又未讲明原因的情况下,下达了“暂缓执行”的(1996)海中法执字第148号《通知》。
八建公司迫不得已于1996年10月23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函寄了《关于请求敦促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执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紧急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为此于1996年11月23日给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法经(1996)410号文件,明确提出:“尽快依法执行结案,并将执行结果报告我院。”1996年12月2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转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
按法律程序,至此该案应该有了圆满结果。但遗憾的是,生效判决仍不能执行。出乎意料的是,1997年1月23日,海南省审计厅下达琼审通三(1997)6号《审计通知书》,提出对此案判决的债权数额重新审计。该通知主件送兴业公司,抄送海南省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八建公司。1997年1月25日,八建公司函复海南省审计厅称,“我公司认为,对于已生效的司法判决所确认的债权数额,行政机关无权对其审查”,“作为省级审计机关应当自觉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1997年3月25日,海南省审计厅向八建公司下函,限他们3天之内到厅接受审计,“逾期不来,视为无意见”。
更令人不解的是,一方面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另一方面海南省税务部门却于1997年3月按判决的债权数额,让八建公司补交了20多万元的税费。
(五)
广东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公司与海南省兴业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已拖近3年之久。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看,事实清楚,法律程序明确,但为什么生效判决执行不了?其中的奥秘在哪里?给人留下了不少问号和值得思考的问题。
执行是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保证,是国家法律得以具体贯彻和执行的保证。它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声誉,关系到保障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有关部门应对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一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的问题引起重视,从中总结经验教训。本报也将继续关注此案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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