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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政策倾斜再就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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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6-17
第10版(经济生活·工交)
专栏:再就业工程在各地

  江苏:政策倾斜再就业
江苏省政府发出《关于促进城镇劳动力再就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使用外省和本省农村劳动力的城镇企业和单位分别按每年每人500元和200元标准征收就业调节金,专项扶持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就业和再就业。凡安置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数60%,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按有关规定,免征所得税3年。
《通知》规定,从今年起,每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生产自救费可用于支持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贷款贴息。工商、城建、公安、城管、土地等部门为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在安排场地、发放证照等方面给予优惠,并适当减免有关费用。(本报新闻信息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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