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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稳定繁荣的可靠保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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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6-20
第11版(理论)
专栏:香港回归祖国论坛⑦

  香港稳定繁荣的可靠保证
邵天任
邓小平同志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十分重视。他曾几次接见全体起草委员,并作了重要讲话:“我们的‘一国两制’能不能够真正成功,要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里面。这个基本法还要为澳门、台湾作出一个范例。所以,这个基本法很重要。”“要把它搞得非常妥当。”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就是把邓小平同志“一国两制”的构想和理论,以及我国政府根据这个构想和理论制定的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全面、准确地体现出来。
基本法的立法宗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另一方面是保证香港的长期稳定和繁荣。实际上,这是从邓小平同志关于“一国两制”的一个前提和两个条件的思想中概括出来的。“一个前提”,即“中国可以在一个国家的前提下,实行两种制度,”“中国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这是个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不行”。“两个条件”,即香港、澳门、台湾“按照‘一国两制’方针解决统一问题后50年不变,”“50年以后更没有变的必要”;而要达到这个目标,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政局稳定,一个是政策稳定,两个稳定。”基本法除序言外共9章160条,深刻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和保证香港稳定繁荣的精神。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从政治、经济和法律几方面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的基本原则,作为基本法各章条文的基础。其中,第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说明香港是中国的领土,中国对香港拥有主权,是固有的权力,是中央对香港行使主权的法律根据;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说明香港实行高度自治的权力来源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不是固有的,是特别行政区管理香港的法律根据;第十一条规定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说明宪法是基本法的母法,宪法作为一个整体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是适用的。只是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而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因此,宪法中诸如关于社会、经济制度和政策等规定,就不能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而是以基本法的规定为准。这三条主要是体现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如果从全局观点来看,这些规定对香港的稳定繁荣也会起到保证作用。其余各条如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原有法律除同基本法相抵触者外,予以保留等,都是保证香港稳定繁荣的。
第二章关于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主要是解决中央代表国家行使对香港的主权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之间的关系,正确划分两种权力的范围。这一章规定,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和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行政长官和政府主要官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少数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等,都是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安全必不可少的。其余各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权力,内容十分广泛。这不仅是世界上任何一国的地方自治区域不能相比的,而且就是一些联邦国家的邦或州也不能相比。特别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终审权,这在全世界是独一无二的。有些权力虽然是属于中央的,但中央尽可能将其中的一部分甚至大部分权力下放给特别行政区。从立法精神来看,这一章一方面突出地体现了邓小平同志关于“香港过去的繁荣,主要是以中国人为主体的香港人干出来的”,“要相信香港的中国人能管理好香港”的论断,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他所强调的“保持中央某些权力,对香港有利无害”的辩证思想。
第四章政治体制。邓小平同志说:“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关于民主选举问题,他同意“循序渐进”,认为这样“比较实际”,“即使搞普选,也要有一个逐步的过渡,要一步一步来”。基本法起草委员们在邓小平同志这些思想的指引下,认为主要必须解决好两个关键性问题:第一个是发扬民主的问题。基本法起草委员们注意到港英原立法局议员是由总督委任的,总督是立法局的当然主席,对立法局通过的法案拥有否决权,因而认为这种制度是不民主的,不宜采用。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全部由选举产生,立法会主席由议员互选产生。立法会享有审核预算、听取和讨论行政长官施政报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作提出质询以及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的权力等。这样,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就成为一个真正的、民主的立法机关。考虑到香港过去没有民主传统,居民对选举制度缺乏经验,如果骤然实行全面直选,容易造成混乱,影响社会稳定,所以决定采取循序渐进的原则。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初期,先实行混合选举制度,然后逐步增加直选比例,“最后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第二个是关于保证行政效率的问题。基本法起草委员们注意到港英当局原有的政治体制“以行政为主导”,政府的行政效率比较高,认为这是一个优点,应该保留。因此决定:司法独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为了保证政府的行政效率,行政长官必须有实权,同时行政长官也受到一定的制约。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有制衡作用,但又不过多牵制和干预,以免影响政府的工作效能。
第五章经济制度和政策。其中,较重要的是有关于保护私有财产权、继续保持香港的自由港地位和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保障资金进出自由、保护外来投资、港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等。财政方面规定,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中央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实行低税政策,财政预算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这一章还规定,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单独享有各种贸易优惠。这些规定授予特别行政区以经济上的充分自主权,保持原来行之有效的做法,使香港作为一个开放的国际港口城市长期保持活力,发挥优势,稳步发展。
随着时间推移,邓小平同志创立的“一国两制”伟大构想日益显示出巨大的说服力、感召力和凝聚力,我国政府对香港的方针政策日益得到广大香港同胞的理解和拥护。一部既保障国家主权、统一和安全,又保证香港长期稳定繁荣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必将日益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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