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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要求坚定不移地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合作金融组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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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6-22
第2版(要闻)
专栏:

  国办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要求
坚定不移地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合作金融组织
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意见》中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各地全面开展了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总的看,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正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但是,目前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势必妨碍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为此,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各地必须坚定不移地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合作金融组织,并按合作制原则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各地农村信用社要按照新的管理规定和示范章程,逐步规范农村信用社的股权设置、民主管理和服务方向。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股金起点,在扩大吸收农民(尤其是专业户)个人股的同时,适当吸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股;取消股金保息分红政策,实行按股分红;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发挥民主管理组织的监督作用;坚持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方针,对社员贷款要占全部贷款的50%以上,并在同等条件下对社员做到贷款优先,利率适当优惠。农村信用社要实行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风险管理,并逐步完善合作金融组织的劳动工资、财务分配等内部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在《意见》中强调,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是辖区内信用社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信用社服务的联合经济组织。县(市)联社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充实管理力量,更好地发挥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能作用。《意见》要求各农村信用社必须认真执行存贷比例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规定,加强资金调剂,增强流动性、安全性,保证支付到期债务。要加强人事管理,严格控制新增人员,严禁私自招雇人员,也不得随意安插临时工、脱产代办员。农村信用社要坚持面向农民、为社员服务的办社宗旨,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服务的方向,其资金要取之于农,用之于农。要切实增加对农业的信贷投入,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在《意见》中提出,有关部门要在资金、税收、利率、结算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经营困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各级政府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管理和业务发展方向要加强监督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信用社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强令发放贷款和投资,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意见》强调,中国人民银行要在内部增设农村合作金融管理机构,专门承担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农村金融改革部际协调小组的部署和具体要求,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要按照先培训,后实施;先试点,后铺开;先改革低风险信用社,后改革高风险信用社的原则,认真制订1997年和1998年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今年上半年主要是搞好培训和试点工作,下半年全面铺开,争取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在此期间暂停批准设立新的农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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