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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立会通过有关条例草案规定六类人属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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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6-23
第4版(要闻)
专栏:

  临立会通过有关条例草案规定
六类人属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
新华社深圳6月21日电(记者朱冬菊、孙承斌)1997年7月1日后,有六类人将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并享有在香港特区的居留权。
今天上午在深圳举行的香港特区临时立法会第十二次会议,三读通过了《1997年人民入境(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根据这部条例草案,1997年7月1日后,将有六类人可成为香港特区的永久性居民。
这六类人是:(1)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而在其出生时或其后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在香港定居或已享有香港居留权;(2)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于香港连续7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3)前两项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4)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于香港连续7年或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5)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上述第四类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的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6)前五类以外,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根据这部条例草案,第四、五类人在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将丧失香港特区的居留权;第六类人在取得香港以外任何其他地方的居留权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再通常居于香港,也将丧失香港特区的居留权。
条例草案同时订明,上述六类人中所指的“中国公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在香港定居”是指通常居于香港及并不受任何居留香港期限的限制。草案还规定,以输入家庭佣工身份、在政府输入雇员计划下、以领事馆人员身份或以香港驻军成员身份留在香港工作期间,不可计算为通常居于香港的时间,以取得香港特区的居留权。
照顾到香港的现实情况,条例草案还专门列出了过渡条文,规定:在1997年7月1日以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任何非中国籍人,如在紧接1997年7月1日以前已在香港定居;或在紧接1997年7月1日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但在自1997年7月1日起计的18个月内返回香港定居;或在紧接1997年7月1日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但在自1997年7月1日起计的18个月后返回香港定居,而且必须没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可被视为前述六类人中的第四类人,成为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
条例草案还对如何证明某人的永久居住地、丧失居留权人士在香港特区境内的权利、如何证明某人为中国公民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香港特区临立会议员在对这部条例草案进行辩论时,普遍认为这一条例草案的规定非常宽松、灵活、公平,既符合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又充分照顾了香港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香港的整体和长远利益。议员们认为,1997年7月1日后,香港市民的出入境自由是有充分法律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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