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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关于批准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来的外交报告的决议(一九五四年八月十一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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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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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关于批准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来的外交报告的决议
(一九五四年八月十一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来在本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外交报告。
中央人民政府欢迎日内瓦会议关于恢复印度支那和平的各项协议,并愿与有关国家共同保证这些协议的彻底实施。
中央人民政府同意中印两国总理在一九五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发表的联合声明和中缅两国总理在一九五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发表的联合声明,并认为在这两个声明中提出的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应该适用于我国和亚洲及世界各国的关系中。
中央人民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两国总理在一九五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发表的会谈公报,并支持全德意志人民争取和平统一德国的斗争。
中央人民政府支持苏联政府一九五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提出的关于召开欧洲国家会议的建议和同年八月四日提出的关于举行苏、法、英、美四国外长会议的建议,并赞成建立欧洲集体安全体系,以保障欧洲及世界的和平。
中央人民政府号召全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从各方面加强工作,为解放台湾、消灭蒋介石卖国集团、以最后完成我中国人民的神圣解放事业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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