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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所有成文法中文文本翻译完成中英文法律文本享有同等地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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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6-26
第4版(要闻)
专栏:

  香港所有成文法中文文本翻译完成
中英文法律文本享有同等地位
新华社香港6月25日电(记者方瑾、孙杰)香港法律草拟专员严元浩今天在此间说,香港以英文制定的约2.1万页的所有成文法经过9年的艰苦工作,目前已全部翻译成中文。他说:“虽然语言有两种,但法律只有一种。”
严元浩是在香港会展中心今天举行的“一法两语”简报会上说这番话的。他说,从今年8月起,公众可以在国际互联网上免费查阅逾530条的香港成文法例。严元浩同时呼吁香港的法官、律师和法律学者在工作中多使用中文。
在谈到香港双语立法的有关情况时,严元浩说,英国侵占香港后,确定了英文为法定语文和法律语文。香港所有成文法仅以英文制定,进行法律诉讼时,法官和律师只使用英文。因此,在一些诉讼中,当事华人往往通过翻译与法官沟通,有时会造成法庭理解上的偏差和误解。1986年后,香港开始推行双语立法,规定所有法律均须以中、英文制定。第一个双语法例于1989年4月制定。几年前,在一些初等法庭上,已开始用粤语进行审讯,受到了公众的欢迎。
严元浩说,英文是确立香港普通法制度的语言。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必须参考其他英语普通法司法区的案例和文本,才能全面发展。此外,英文又是国际商业语言,但是,香港又主要是一个华人社会,大部分市民精通英文。因此,建立双语法律制度是兼顾各方面因素做出的合理决定。
严元浩说,目前香港已具有一套完整的双语成文法典,中、英文文本享有同等地位。中文的法律语文地位如果仍从属于英文,则不利于司法和维持法治。
严元浩说,实施香港双语法例计划的主要困难在于法典中有大量技术性和普通法词汇。他说,“这些词汇都有特别的意思”。即使英文和中文词句的本意有时不尽相同,但在解释法例时,要始终以普通法的意思或立法的用意为依据。为此,有关方面已将1995年出版的《英汉法律词汇》增加1.5万个条目后于去年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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