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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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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08-14
第3版()
专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吴家麟
宪法草案第一条庄严地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和剥削者国家根本相反,人民民主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是属于人民的,我们国家的统治权力是掌握在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的手里的。
人民要行使国家的统治权力,就必须采取适当的组织形式来组成自己的国家机关。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说:“至于还有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
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我们人民民主政权的最好的基本的组织形式。
宪法草案总结了我国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及近五年来组织国家权力的经验,加以提高和发展,并参考苏联和其他各人民民主国家的经验,把我们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了。
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苏联的苏维埃制度同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政治组织形式,二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因为它们都是真正的人民代表机关,都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只是由于具体情况不同,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苏维埃制度在形式上还有一些差别。
但是,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资产阶级国家的议会制度则完全不同,它们无论在阶级本质上或者在组织原则上都是根本对立的。
和资产阶级国家的议会制度比较起来,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极大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便利于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的管理和建设事业,最便利于发挥人民群众的智慧、积极性和创造性。
宪法草案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就是通过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属于人民自己的国家权力的。实行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可以保证我们国家的进一步民主化,就会使得一切在旧社会中从来没有政治权利的劳动群众,都能够以主人翁的地位来参加国家的管理和建设事业。
我们的民主选举制度和完全自由的选举环境,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能够成为真正代表人民意志的人民代表机关。宪法草案第八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极少数的精神病患者和依法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最近刚刚胜利完成的全国基层选举,在选举地区所登记的选民,占进行选举地区十八周岁以上人口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七点一八。而全国依法被剥夺选举权利的人并加上精神病患者,只占进行选举地区十八周岁以上人口总数的百分之二点八二。这就充分说明了我们选举制度的普遍性和平等性,也证明了我们人民民主国家具有极为广泛的群众基础。
我们的民主选举制度的实行,大大促进了广大人民参加政治生活的积极性,广大选民都十分珍贵自己的民主选举权利,热烈地参加了选举。全国进行选举地区的选民,参加投票的占登记的选民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五点八八,很多地区高达百分之九十以上,有不少地区甚至达到百分之百。
我们的民主选举,是在保证选民不受任何压力的完全自由的环境之下进行的。真正的民主选举制度和完全自由的选举环境,就保证了广大人民都能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把自己认为满意和必要的人选到代表机关中去。例如在这次基层选举中,很多工业和农业生产战线上以及其他各方面的优秀人物被选为人民代表。
在这次基层选举中,全国各地共选出五百六十六万九千一百四十四名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这充分地说明了我国人民参加国家管理规范的巨大。广大人民实际上和大量地参加国家管理,就可以把广大人民群众无穷无尽的智慧和创造能力发挥出来,就可以大大地促进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积极性和劳动积极性。
由此可见,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充分地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所以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证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和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反,资产阶级国家的议会并不是人民的代表机关,而只是剥削者的代表机关。资产阶级国家的议会“是资产阶级压迫无产阶级的工具,是敌人阶级即少数剥削者底机关”(列宁:“无产阶级革命与叛徒考茨基”)。
资产阶级的反动统治者千方百计地把参加国家管理的大门对劳动人民紧紧地关闭起来。资产阶级国家在形式上标榜着什么“普遍选举权”,而在实际上却用年龄、性别、财产数量、居住期限、教育程度、职业、宗教信仰以及民族、种族等资格限制,来剥夺广大劳动人民的选举权利。例如在美国,诸如此类的限制,即使根据美国官方公布的材料来看,也有五十余种之多。美国一九四八年的选举中,有二千万合格的选民被无理地剥夺了选举权利;在一九五二年的选举中,据美联社估计,要有二千五百万个公民被剥夺选举权,这个数目占达到选举年龄人数的四分之一。直到现在为止,在资本主义世界中,仍有三十多个国家的妇女没有选举权。因此,资产阶级国家所谓“普遍选举权”,完全是欺骗人民的幌子。
还必须指出,资产阶级国家的选举都是在反动统治者对选民的野蛮压制和威胁利诱的情况下进行的。像这样的不民主的选举制度和不自由的选举环境,就决定了选举不可能真正表达选民的意志,而只是以剥削者少数垄断议会大多数甚至全部席位来收场的。
第二、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建立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上的,它保障了国内各少数民族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平等权利。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大国。民族平等是我国宪法草案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个原则同样地也反映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面。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体现的民族平等的原则,首先表现在我们国家实行不分民族和种族的真正普遍平等的民主选举制度上。
民族平等的原则也表现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规定上。我们的选举法特别照顾到国内各少数民族,对于各少数民族的选举,做了专章的规定,使各少数民族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都能够有和其地位相适应的代表。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占全国人口总数约十五分之一的少数民族,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预计将会接近代表总数的七分之一。对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选举法也都给予适当的照顾。
为了保障少数民族人民能够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宪法草案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宪法草案还规定,在多民族杂居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中,各有关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所有这些,都保证了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能够成为代表各民族人民意志的人民代表机关,并保证我们的国家机关能够把各民族人民紧密地团结在自己的周围,形成为统一的不可摧毁的力量。
和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反,资产阶级国家的议会制则是以民族不平等和民族压迫为基础的。
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直接或间接地限制着或者根本剥夺了少数民族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可能。例如,美国的宪法公开宣布剥夺当地印第安人的选举权;美国的“选举税”、“人头税”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限制,经常剥夺了广大黑人的选举权利。根据一九四二年的材料,美国年满二十一岁的黑人仅有百分之十列入选民名册,而参加投票的仅有百分之一。美国黑人约占人口总数的十分之一,而在八十一届国会两院的五百三十一名议员中,只有两个是黑人。
第三、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实现人民权力的统一。在我国,人民的权力是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的。
我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真正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是人民意志的全权代表者。宪法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我们国家生活中的一切重大问题;一切其他的国家机关,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受它监督,也可以由它罢免;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可以行使一切它所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总之,我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握有至高无上的全部国家权力,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可以超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行使国家权力。我们的政府(国务院)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它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些规定保证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能够行使真正的监督。我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本身具有独立的立法权,而且直接控制着行政权。由此可见,我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现了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统一,我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同时兼任立法和行政的工作团体”(马克思)。
我们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各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们有权决定本地区的各种重大问题,有权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因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议事的机关,而且是真正有权力的工作机关。至于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则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都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而不是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立的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的全权地位,保证了我们国家的
一切权力都集中在人民手里,保证了全国人民在国家生活中真正能够当家作主,因为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人民用普选方式在完全自由的选举环境下选举产生的。
我们的人民代表在当选以后,仍然是国家各种建设岗位上的工作者。因此,我们的人民代表不但能够讨论和决定国家大事,而且能够实际参与代表机关决议的执行,以保证人民意志的实现。人民代表可以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以模范带头行动执行代表机关的决议,使代表机关的一切决议都能够变成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行动。
和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反,资产阶级国家的议会不是真正的人民代表机关,不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只是资产阶级愚弄人民的清谈馆。在资产阶级国家里,立法权和行政权是分立的。资产阶级国家的议会只有形式上的立法权,行政权可以完全脱离议会而独立。资产阶级国家的政府是和议会相对立的,议会在实际上没有监督政府的权力。尤其是在帝国主义时期,由于行政权力的加强,资产阶级国家的议会已经堕落到“仅仅专为愚弄‘老百姓’而从事空谈”(列宁)的清谈馆的地位。在现代资产阶级国家里,真正的国家工作并不在议会中进行,而是在幕后——在总统府和内阁里,在大公司和大银行里进行的。事实上,直接掌握资产阶级国家大权的不是人民,也不是议会,而是垄断资本集团。
第四、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消除了资产阶级国家中长期存在的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对立,它能够把我们全国一切地方统一成为一个坚强的整体。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保证了中央统一集中的有计划的领导,另一方面又能够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要把我国建设成为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要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镇压一切人民的敌人,并且抵抗和防止外来的侵略,就一定要集中全国的力量,使全国在中央集中领导下形成坚强的统一。在我们国家里,中央的统一集中的领导和充分发挥各个地方的因地制宜的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是密切结合着的。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保证了全国任务能够和多种多样的地方条件相结合,使各地方在完成国家任务和计划时能够根据当地具体条件,充分地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宪法草案所规定的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以及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职权的规定,保证了全国人民在政治上的统一,同时也保证了地方在执行国家任务和计划时能够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
和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反,资产阶级国家的议会制所实行的是官僚主义的中央集权制的原则。资产阶级国家剥夺了地方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职能。资产阶级国家的地方国家权力差不多都是由中央所任命的官僚来操纵的。资产阶级国家的中央机关所委派的官吏们站在地方“自治”机关之上,他们实际上剥夺了在形式上由选举产生的地方“自治”机关的任何独立性。由于资产阶级惧怕人民群众对地方“自治”机关的影响,资产阶级极力使国家权力集中在对人民、对代表机关不负责任的官僚手中。
第五、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我们的国家机关经常和人民群众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并受人民群众的经常监督。
我们的人民代表并不是高高在上统治人民的老爷,而是人民的忠实勤务员。我们的选民对于违背自己的诺言的代表,对于不依照人民的意志行事的代表,可以随时把他撤换。宪法草案第三十八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要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这种规定,保证每个代表都必须老老实实地依照人民的意志办事,不能丝毫违反人民的利益。代表负责制进一步体现了全国人民在国家生活中真正的主人翁地位。
宪法草案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诉或口头控诉的权利,等等。这些规定,保证我们的国家机关能够不断地清除官僚主义的腐朽习气,成为具有高度工作效率的为人民服务的国家机关。
和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反,资产阶级国家的议会却是不对人民负责的。资产阶级国家的议员在竞选的时候,向选民阿谀逢迎,许出一大堆各种各样的诺言,以骗取选票。但是当他们一旦当选,他们就可以任意背弃自己的诺言,甚至可以干各种反人民的罪恶勾当,因为在资产阶级国家里,选民是没有监督和撤换代表的权利的。正是因为资产阶级国家中存在着这样反民主的制度,却便利于垄断资本家收买代表和操纵议会。因此,资产阶级国家的代表实际上也并不是真正“独立”的,他们是对垄断资本集团负责的。
至于资产阶级国家政府机关的官僚们,则不但不向人民负责,而且也不向资产阶级代表机关负责。资产阶级国家的官僚是完全脱离人民群众的,是高高地站在人民群众之上的,他们直接对人民群众实行血腥的镇压。
总之,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资产阶级国家的议会制度是完全对立的,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无比的优越性和无穷的生命力。正如刘少奇同志在北京市第三届人民代表会议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新民主主义的人民代表会议与代表大会的国家制度,已经证明,在将来的历史上还会要证明它是比任何旧民主主义的议会制度要无比优越的,对人民来讲,它比旧民主主义的议会制度要更加民主一万倍。”
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具有无比的优越性,其根本原因乃在于: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是人民掌握统治权力的国家;而资产阶级国家则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少数剥削者统治并剥削广大劳动人民的国家。
我国国体的优越性,就决定了和国体相适应的我国政体的优越性。我们国家的政体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毛主席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曾经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归纳到一点,说:“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在“论联合政府”中,毛主席指出民主集中制的精神实质:“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所体现的民主集中制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民主集中制保证了全国人民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保证了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掌握在人民的手里。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人民用普选方式产生,人民代表必须接受原选举单位或选民的经常监督。这说明人民代表大会所握有的一切权力,都是直接来自人民的。此外,我们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也表明我们的国家是真正的人民民主国家,人民是我们国家的真正主人。因此,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实行,就能够广泛地吸收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和建设事业,能够充分地发挥人民群众的政治积极性和劳动积极性。
其次,民主集中制也保证了人民权力高度的集中,体现了人民权力坚固的统一。我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握有至高无上的国家权力,它可以决定我们国家的一切大事;我们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都是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我们国家的行政机关、法院以及检察机关都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它们都要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并且要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所有这些,都说明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我们国家中最有权力的组织,是人民意志的全权代表者。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高度集中,就能够实现人民权力的统一,能够把全国一切地方统一成为一个坚强有力的整体,使我们国家能够发挥强大的力量,来胜利地解决我们国家在过渡时期所面临的许多艰巨复杂的任务。
资产阶级国家所实行的不是民主集中制,而是官僚主义集中制。在资产阶级国家里,并没有民主的基础,因而,资产阶级国家的实际权力都集中在不对代表机关和人民负责的官僚机构手里,官僚机构直接对人民群众实行暴力镇压。
总之,我们根据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是人民自己的机关,它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因此我们的国家机关也就有无穷无尽的力量,能够保卫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安全和领土主权的完整;能够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保护全体公民的安全和权利;能够领导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保证我国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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