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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香港特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草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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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6-28
第4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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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香港特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草案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记者贾奋勇、汪金福)今天在京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开始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草案。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曹志就这个草案作说明。曹志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曹志说,1990年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列有六项全国性法律。在这之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又陆续制定了一些涉及国防、外交和其他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其中,有些法律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全国人大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作出增减的建议中,建议增加五项法律,即:国旗法、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国徽法、领海及毗连区法及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建议删去一项法律,即:《〈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委员长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建议,认为这个建议是适当的,决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草案。
曹志说,决定草案从基本法附件三中删去《〈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是因为国徽法已经包括了这个法律的内容。决定草案把国旗法列入附件三后,没有把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从附件三中删去,是因为该决议还就国都、纪年、国歌作出了规定,其有关国旗的规定可与国旗法一并适用,以国旗法为准。
曹志说,领海及毗连区法是国家对领海行使主权及对毗连区行使管辖权的重要法律,需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据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十五条关于我国的领海基线由国务院公布的规定,国务院于1996年5月15日公布了中国政府关于中国领海基线的声明。这个声明属于领海及毗连区法的组成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公布或立法实施该法时,应包括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
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是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交和防务所必需的法律,从今年7月1日起,我国就要对外国驻香港领事机构及人员提供领事特权与豁免,我驻港部队也将于7月1日进驻香港,因此,需要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的关于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属于国籍法的组成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公布或立法实施国籍法时,也应包括这一解释。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就决定草案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然后再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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