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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发布公告接纳香港红十字会为分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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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6-29
第4版(要闻)
专栏:

  中国红十字会发布公告
接纳香港红十字会为分会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香港回归临近。日前,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顾英奇在日内瓦向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两个国际组织正式提交了《中国红十字会公告》。
公告说,随着1997年7月1日零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红十字会也将自1997年6月30日24时起正式与英国红十字会脱离隶属关系。中国红十字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已通过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章程》,接纳香港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分会,其名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英文名称为:TheRedCrossoftheHongKong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简称:“香港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分会)”,英文简称为:HongKongRedCross(BranchoftheRedCrossSocietyofChina)。同时决议现任香港红十字会主席郑栋材先生、总监董赵洪娉女士、林胡秀霞女士将自1997年7月1日起成为中国红十字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
香港红十字会将使用中国红十字会会徽。凡以国家红十字会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会议,由总会代表中国红十字会参加,必要时可吸收香港红十字会适当人员作为代表成员。香港红十字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法律,自行制定或修改香港红十字会的章程,负责处理会内一切事务,包括内设机构、行政决策、运作模式、人事任命、资产管理、服务内容与方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不应用于香港红十字会。香港红十字会在遵守统一性的基本原则下,可与国际和各国、各地区红十字组织保持和发展适当的业务往来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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