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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明不能掺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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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7-04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提供证明不能掺假
于杰王方森
王志祥对葛宏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法院告知王志祥应提供医药费发票、处方和病历。王志祥便找主治医生刘文兴,要求查找处方和病历,核对药费发票。刘文兴见发票太多,为图省事,便开了一张“王志祥治伤医药费经核对为合理费用”的证明,并加盖名章和公章。法院经鉴定,认为王志祥治伤费用合理。葛宏却提出王志祥药费中有滋补药品费用,应当剔除。办案人员经调查,证实葛宏提出的疑点有事实根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文兴身为医生,为图省事,开出王志祥医药费合理的证明,致使法院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虽然刘文兴并非故意出伪证,但他的行为已经妨碍了人民法院公正地审理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04条规定:对个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刘文兴的行为属情节轻微,构不成犯罪,法院对其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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