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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通则》的规定,邻居便有“相邻”的权利和义务。请看——盖房致邻窑洞塌法院判令罚二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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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7-02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法庭热线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邻居便有“相邻”的权利和义务。请看——
  盖房致邻窑洞塌法院判令罚二千
贾亦真张步高
相邻而居,本应互相关照、多些宽容。而不久前,在山西省原平市,一对多年邻居却对簿公堂。这起相邻侵权纠纷案的被告王新楼因盖房时提高宅基,致使自家雨水流到邻居家、浸倒邻人一孔窑洞,被法院判令赔偿2000元。他为此后悔不已。
原告王计来是该市王南尧村村民,与被告王新楼系东西邻居。原来,两家窑洞紧挨着。后来被告将原有窑洞拆除,又将土崖向后挖掉两丈多,重新盖起了瓦房。在施工中,被告将原宅基提高2米多,并在原告窑洞东侧堆起了一个2米高的土台。1996年雨水较多,被告靠近原告窑洞的土台浸湿,又扩散浸湿了原告窑洞的窑腿,导致原告靠东面的一孔窑洞倒塌,砸坏了原告家里大瓮、木箱和粮食等物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平市法院经审查立案受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判。
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之规定,法院认定:被告属故意的侵权行为,负主要的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心服口服。
而这起由法院依法解决的邻里纠纷,让更多的群众认识到: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是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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