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6阅读
  • 0回复

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7-08
第11版(职工天地)
专栏:服务窗

  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我是一名女职工,于1995年7月25日同一家酒店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1996年8月我怀孕了,酒店领导得知后,以怀孕后不宜再从事酒店工作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企业这样做合法吗?
(山东佟薇)
佟薇同志: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用人单位在孕期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是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侵犯。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在上述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存在下列情形:(1)在试用期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到1996年8月,你的试用期显然已过,又不存在其他三种情形,因此,用人单位没有任何理由在孕期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所在单位以怀孕后不宜再从事酒店工作为由,在孕期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是与《劳动法》相违背的,应当立即予以更正,以保护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