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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个人税收违法行政问题不容忽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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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7-14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非个人税收违法行政问题不容忽视
当前,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和新税制运行时期,相关的税收法制滞后于客观现实,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局部利益的驱动,特别是一些政府行为的制约,导致某些税务机关违背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盗税、转税、包税、免税等非个人违法行政问题时有发生。
所谓非个人税收违法行政,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税收管理中,集体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政执法行为。当前此类问题多,情况复杂。主要表现为:
盗税。某些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合谋,违犯国家财政税收法纪,采取混级入库、税改费等办法,截留、盗窃国家税款,转入地方“小金库”。
转税。某些政府和税务部门联手,本地和异地税务部门呼应,将应在甲地征收入库的税款,转移到乙地,甲地税务机关从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补偿费”,乙地地方政府增加了额外收入,税务机关据此获得当地政府的引进税款分成款或任务超收奖励款。
包税。某些地方政府和当地税务机关置国家依法治税原则于不顾,将税收任务承包给单位或个人(承包给代征人员、纳税单位或者村、组、居委会等),税款超收部分由承包单位或承包人留用,短收部分由其支付。
免税。一是某些地方政府兴办的官办“实体”,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也默许。二是某些地方政府或地方官员自立章法,出面干预,迫使税务机关为企业减税、免税。三是某些税务机关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与企业权钱交易,为企业减税、免税,或有意使大量欠税库外沉淀,企业拿出钱物酬谢税务机关,或者由企业采取“曲线补偿”的办法,吸收税务人员集资入股,企业在短期内用大于股金一倍或几倍的“红利”支付给税务人员。
收“过头税”。某些税务机关为了完成当地政府追加的本期税收任务,随意改变纳税期限,把本应在下期收缴的税款,提前在本期收缴,借以获取当地政府和上级税务部门给予的政治荣誉和超收奖励款。
非个人税收违法行政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新税制的顺利运行,制约了国家税收职能,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腐蚀了税务干部,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因此,必须下大决心,广泛运用教育的、行政的、纪律的和法制的手段综合治理。
河南桐柏县地方税务局杨顺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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