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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威力在于执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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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7-14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读者论坛

  法律的威力在于执行
江苏东台市朱军华
近几年我国立法、特别是经济立法步伐大大加快。仅1993年以来,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就有90多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构架已初步建立,形成了由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组成的法规体系。然而,实现法治社会不但要立法,而且要严格执法。
法律的生效并不意味着其所体现的宗旨已经达到。如果法律颁布后不能严格施行于社会,其结果是使立法失去其本质意义。
早在二千多年前,孟子就指出“徒法不能以自行”,并精辟阐述了贤人与良法并重的“人法关系论”。执法者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强弱,以及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直接决定着立法目的能否实现。有些地方由于在执法人员的配备上缺乏整体分析和优化组合,使得执法人员数量的增加与质量的提高不能同步。有些地方的领导干部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或说情通融,或命令驱使,利用手中的权力对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工作施加影响,造成执法机关职能错位,使本应对宏观利益的追求演化为对局部利益的保护。一些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面对复杂的执法环境,怕得罪领导,怕伤害关系,而不惜放弃原则。
我国的法治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实施法治的四个环节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三个环节都必须依靠各级执法人员秉公执法、依法办事来保证运行。其中任何一个环节不能严格依法办事,都将使实施法治成为空谈。无数事实证明,严格、公正、高效地执法,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使法律的威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执法环境和执法水平呈良性循环;反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执法犯法,必然会因执法活动本身的缺陷而使管理客体不严格遵法、守法,这样,不仅会损害国家的法律声誉,而且会给国家的法制建设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带来损失。
“立法、执法、执法监督”,是对现代法治的全面诠释。
令人欣慰的是,全国各级人大常委会与有关部门一起,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履行起执法监督的神圣职责;越来越多的执法机关相继成立了内部执法监督检查机构,部门执法责任制已在执法机关中全面推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也在不断加强。我国的法律正越来越充分显示其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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