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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应返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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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2-14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

  不当得利应返还
张胜利
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伏牛路支行绿东村储蓄所办理了为期一年的500元定期储蓄。到期后,王某之妻李某到绿东村储蓄所办理取息及转存本金业务。储蓄员应交给李某利息55.04元,一时疏忽,将现金555.04元和新转存定单一并付给了李某。后储蓄所发现错误,即检查了李某的转存定单,并从监控录像中得知李某多拿了500元。伏牛路支行与王某和李某多次联系,想让他们归还,遭到拒绝,便告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从储蓄所多取走现金500元,有原告储蓄所的监控录像和经办人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李某返还中国工商银行伏牛路支行现金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80元。
社会生活中由于当事人的失误使一方经济利益受损、另一方利益受益的事情不少,如不慎丢失物品被他人捡到、售货员少收钱等,捡到物品的人或少花钱的顾客所取得的财物,在法律上称为不当得利。因为这种利益的获得在法律上没有根据,特别是这种得利使他人(包括国家、集体或个人)受到损失,所以它不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受益人取得不当得利之后,随之产生了一种不当得利之债,在这一债权债务关系中,取得不当得利一方为债务人,因他人不当得利而使自己受到财产损失的人为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债务人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包括原物及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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