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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行医也应报告疫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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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2-14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个体行医也应报告疫情
姚锋
楼某原是市级医院的内科医生,退休后在县城一个住宅小区开了家个体诊所。一天,县防疫站人员到他的诊所查疫情登记,在门诊日志上发现有6个新患乙肝病人的记载,但这之前他却没有上报传染病报告卡。防疫人员责令他在两天内补报。楼某置之不理,于是防疫站通过卫生局对他下达了罚款150元的决定,楼某不服,告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因此,防疫站检查楼某个体诊所是合法的。该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或防疫机构报告。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章第七十一条规定: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时……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者,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因此,卫生局对楼某的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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